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本契約所稱「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身故、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或申請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本公司按下列三者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最大者:
一、「基本保險金額」。
二、「基本保險金額」的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條款附表二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比率。
三、「應已繳總保費」。
本公司除依前項給付外,另將「累積已分配增額分紅保額」及當時有效之「長青額外分紅保額」合併給付。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倘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者,其指定無效。
本公司除依前項給付外,另將「累積已分配增額分紅保額」的保單價值準備金與當時有效之「長青解約額外分紅保額」的保單價值準備金退還予要保人。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惟若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改依條款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約定辦理,不因本契約終止而無效。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完全失能診斷確定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契約所稱「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身故、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或申請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本公司按下列三者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最大者:
一、「基本保險金額」。
二、「基本保險金額」的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條款附表二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比率。
三、「應已繳總保費」。
本公司除依前項給付外,另將「累積已分配增額分紅保額」及當時有效之「長青額外分紅保額」合併給付。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致成條款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之完全失能程度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惟若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改依條款約定辦理,不因本契約終止而無效。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於「保險期間屆滿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最大者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一、「保險期間屆滿日」當時之「基本保險金額」。
二、「保險期間屆滿日」當時之「基本保險金額」的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保險期間屆滿日」當時之「應已繳總保費」。
本公司除依前項給付外,另將「累積已分配增額分紅保額」及當時有效之「長青額外分紅保額」合併給付。
要保人選擇身故保險金(不包括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為分期定期給付者,本公司自「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起,依「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及「分期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將「指定保險金」換算成每年初應給付之金額,按約定將每期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予受益人。「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屆滿時,分期定期給付之約定即行終止。
「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時,除前項分期定期保險金之給付外,本公司並將按身故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各受益人得受領之保險金,扣除「指定保險金」後之餘額,給付予各受益人。
本公司按本條第一項約定給付分期定期保險金後,成為不分紅保單,不享有紅利分配。
本公司每年依據分紅保險業務會計年度結算之實際累積營運結果及依條款附件「保單紅利計算與分配說明」所載之方式計算下列分紅保額。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增額分紅保額」自第二保單週年日(含)開始,於每一保單週年日分配;「額外分紅保額」自第五保單週年日(含)開始適用所宣告之該對應保單年度之「額外分紅保額」。
一、「增額分紅保額」:每年分配一次。於下列時點一次給付:
1.被保險人發生身故、完全失能或「保險期間屆滿日」仍生存時,給付「累積已分配增額分紅保額」。
2.要保人辦理終止契約時,給付「累積已分配增額分紅保額」的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額外分紅保額」:包含「長青額外分紅保額」與「長青解約額外分紅保額」自宣告日起一年有效,並不逐年累積,因此每年公佈之「額外分紅保額」金額可能較前一年度增加,亦可能減少。
1.被保險人發生身故、完全失能或保險年齡達110歲仍生存時,給付「長青額外分紅保額」。
2.要保人終止契約或契約失效時,依約定方式給付「長青解約額外分紅保額」的保單價值準備金。
※「保險期間屆滿日」係指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110歲當年之保單週年日。
本商品之該年度「增額分紅保額」、「長青額外分紅保額」與「長青解約額外分紅保額」係依據下列方式計算:
1.當年度增額分紅保額=當年度基本保險金額x當年度適用之分紅保額比率(註1)+前一年度累積已分配增額分紅保額x當年度適用之分紅保額比率(註1)
2.當年度長青額外分紅保額=(當年度基本保險金額+當年度累積已分配增額分紅保額)x當年度適用之分紅保額比率(註1)
3.當年度長青解約額外分紅保額=(當年度基本保險金額+當年度累積已分配增額分紅保額)x當年度適用分紅保額比率(註1)
註1:上述 1、2、3 點所述當年度適用之分紅保額比率皆非同一數值,其為增額分紅保額、長青額外分紅保額及長青解約額外分紅保額各自所應對應於「基本保險金額」及「累積已分配增額分紅保額」之分紅保額比率。
※本商品可分配紅利盈餘分配予要保人之比例為85%,符合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 本公司按本條第一項約定給付分期定期保險金後,成為不分紅保單,不 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含)者,其「喪葬費用保險金」之給付,從 享有紅利分配。 其約定,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二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 金額,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 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約定之變更、終止及其限制 費。 第十七條 二、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不含)前訂立之保險契約,喪 每年給付之分期定期保險金低於新臺幣十二萬元者,本公司將一次給付 葬費用保險金額小於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7 條 條款第 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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