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二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最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身故當時之「基本保險金額」的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條款附表二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比率。
二、身故當時之「應已繳總保費」乘以 1.06。
本公司除依前項給付外,另將「累積已分配增額分紅保額」及當時有效之「長青額外分紅保額」合併給付。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倘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者,其指定無效。
本公司除依前項給付外,另將「累積已分配增額分紅保額」的保單價值準備金與當時有效之「長青解約額外分紅保額」的保單價值準備金退還予要保人。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倘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者,其指定無效。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惟若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改依條款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約定辦理,不因本契約終止而無效。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下列二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最大者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一、完全失能診斷確定當時之「基本保險金額」的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條款附表二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比率。
二、完全失能診斷確定當時之「應已繳總保費」乘以 1.06。
本公司除依前項給付外,另將「累積已分配增額分紅保額」及當時有效之「長青額外分紅保額」合併給付。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致成條款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之完全失能程度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惟若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改依條款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約定辦理,不因本契約終止而無效。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於「保險期間屆滿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最大者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一、「保險期間屆滿日」當時之「基本保險金額」。
二、「保險期間屆滿日」當時之「基本保險金額」的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保險期間屆滿日」當時之「應已繳總保費」乘以 1.06。
本公司除依前項給付外,另將「累積已分配增額分紅保額」及當時有效之「長青額外分紅保額」合併給付。
要保人選擇身故保險金(不包括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為分期定期給付者,本公司自「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起,依「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及「分期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將「指定保險金」換算成每年初應給付之金額,按約定將每期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予受益人。「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屆滿時,分期定期給付之約定即行終止。
「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時,除前項分期定期保險金之給付外,本公司並將按身故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各受益人得受領之保險金,扣除「指定保險金」後之餘額,給付予各受益人。
本公司按本條第一項約定給付分期定期保險金後,成為不分紅保單,不享有紅利分配。
【保單紅利的計算及給付】
本公司依據分紅保險業務的實際經營狀況且考量未來長期之分紅績效,核定該年度之可分配紅利盈餘金額及該金額應予分配給分紅保單之比例,作為下列紅利分配之基礎,並自屆滿第五保單年度起分配:
一、「增額分紅保額」:每年分配一次。於下列時點一次給付:
1. 被保險人身故、完全失能或保險年齡達110歲仍生存者,給付「累積已分配增額分紅保額」。
2. 要保人終止契約時,給付「累積已分配增額分紅保額」的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額外分紅保額」:包含「長青額外分紅保額」與「長青解約額外分紅保額」,自宣告日一年內有效,並不逐年累積,因此每年公佈之「額外分紅保額」可能較前一年度增加,亦可能減少。
1. 被保險人身故、完全失能或保險年齡達110歲仍生存者,給付「長青額外分紅保額」。
2. 要保人終止契約或契約失效時,依約定方式給付「長青解約額外分紅保額」的保單價值準備金。
【紅利分配計算方法】
本商品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分紅保險之盈餘分配係依據分紅保險業務的實際經營狀況並考量未來長期之分紅績效,於每年會計年度結算後核定該年度可分配紅利盈餘金額。該年度可分配紅利盈餘金額乘上分配予分紅保單之比例(本商品為85%,並不得低於主管機關相關規定)即為該年度應分配給分紅保單之紅利盈餘總額。
該年度分紅保單的紅利盈餘總額將以「資產額份」(註1)的計算方法分配至各分紅保單,各分紅保單之該年度「增額分紅保額」、「長青額外分紅保額」與「長青解約額外分紅保額」係依據下列方式計算:
1. 當年度增額分紅保額=當年度基本保險金額x當年度適用之分紅保額比率(註2)+前一年度累積已分配增額分紅保額x當年度適用之分紅保額比率(註2)
2. 當年度長青額外分紅保額=(當年度基本保險金額+當年度累積已分配增額分紅保額)x當年度適用之分紅保額比率(註2)
3. 當年度長青解約額外分紅保額=(當年度基本保險金額+當年度累積已分配增額分紅保額)x當年度適用分紅保額比率(註2)
註1:資產額份為每年保費收入扣除保險給付與費用支出之餘額,以實際投資報酬率所累積的資產金額,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 受益人為多數時,部分受益人在「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死亡時, 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 其他受益人部分之契約效力不受影響。 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二項約定,於受益人於「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內失蹤,並經法 第五項及第七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 院宣告死亡之情形,亦適用之。 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 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 祝壽保險金的申領 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第 17 條 條款第 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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