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本契約所稱「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身故、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或申請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本公司按下列計算方式所得之金額:
一、於第一保單年度至第五保單年度內,按下列三者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最大者:
(一)「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二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比率。
(三)「應已繳總保費」乘以一點零六。
二、於第五保單年度屆滿後,按下列二者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最大者:
(一)「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二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比率。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倘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者,其指定無效。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倘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者,其指定無效。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惟若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改依保單條款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約定辦理,不因本契約終止而無效。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契約所稱「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身故、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或申請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本公司按下列計算方式所得之金額:
一、於第一保單年度至第五保單年度內,按下列三者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最大者:
(一)「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二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比率。
(三)「應已繳總保費」乘以一點零六。
二、於第五保單年度屆滿後,按下列二者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最大者:
(一)「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二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比率。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致成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之完全失能程度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於第一保單週年日起至「保險年齡」達一百零九歲(含)止之每一保單週年日仍生存且未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下列約定計算所得之金額給付「生存保險金」:
一、第一保單週年日:年繳方式之「標準體」保險費費率(每萬元保額)的百分之一點六二乘以「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
二、第二保單週年日:年繳方式之「標準體」保險費費率(每萬元保額)的百分之二乘以「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
三、第三保單週年日至第五保單週年日:年繳方式之「標準體」保險費費率(每萬元保額)的百分之一點三乘以「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
四、第六保單週年日(含)以後:「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一點二五。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於「保險期間屆滿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下列計算方式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保險期間屆滿日」當時之「保險金額」乘以一點二三。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惟若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改依保單條款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約定辦理,不因本契約終止而無效。
要保人選擇身故保險金(不包括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為分期定期給付者,本公司自「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起,依「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及「分期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將「指定保險金」換算成每年初應給付之金額,按約定將每期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予受益人。「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屆滿時,分期定期給付之約定即行終止。
「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時,除前項分期定期保險金之給付外,本公司並將按身故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各受益人得受領之保險金,扣除「指定保險金」後之餘額,給付予各受益人。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每年依據分紅保險業務會計年度結算之實際累積營運結果及依條款之公式計算本契約保單紅利,保單紅利包含「年度保單紅利」、「終期保單紅利」,其給付內容如下:
1.年度保單紅利
(1)本契約有效期間且屆滿第二保單年度起,每一保單週年日給付當時已宣告應適用之「年度保單紅利」予要保人。
要保人可選擇下列任一方式領取年度保單紅利:
(a)現金給付:本公司應按時主動以現金給付,若未按時給付時,如可歸責於本公司者,應按年利率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b)儲存生息(註):以本公司公告之儲存生息利率,依據複利方式累積至要保人請求時給付,或至本契約滿期,被保險人身故、完全失能,或本契約終止或變更為其他紅利給付方式時由本公司主動一併給付。
註:儲存生息之利率不得低於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二年期小額定期儲蓄存款之固定利率之平均值。
(2)本商品年度保單紅利之給付,以給付當時本契約有效者為限,其計算及給付作業如下:
(a)本契約於保單週年日前終止、停效或失效者,本公司將不予給付當年度保單紅利;保單週年日前申請減少保險金額者,則減少保險金額部份不予給付。
(b)辦理展期定期保險者,其應給付但尚未給付之年度保單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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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 每年給付之分期定期保險金低於新臺幣十二萬元者,本公司將一次給付 付責任,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指定保險金」予本契約受益人,分期定期給付之約定即行終止。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 本契約於「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變更或終止本契約, 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倘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者,其指定 且不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本公司借款。 無效。 第二項未滿十五足歲之被保險人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二日(含)以 本契約受益人死亡或失蹤的處理 後及第四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 第十九條 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十七條 受益人在「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內死亡者,尚未領取的分期定期 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 保險金以第 18 條 條款第 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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