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不保證續保(公司保留同意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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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條款第二條所約定之「癌症(初期) 」或「癌症(輕度)」者,本公司按下列約定給付「初次罹患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保險金」:
(1) 第一保單年度(非續保者):「所繳保險費」之一點一倍。
(2) 第二保單年度(含)以後或依條款第十二條約定續保之保險期間內:「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
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條款第二條所約定之「癌症(重度)」者,本公司按下列約定給付「初次罹患癌症(重度)保險金」:
(1) 第一保單年度(非續保者):「所繳保險費」之一點一倍。
(2) 第二保單年度(含)以後或依條款第十二條約定續保之保險期間內:「保險金額」。
自第二保單年度(含)以後或依條款第十二條約定續保之保險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條款第二條所約定之「癌症(重度)」且屬於「特定癌症」者,本公司除給付「初次罹患癌症(重度)保險金」外,另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十給付「初次罹患特定癌症(重度)醫療保險金」。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二條約定續保之保險期間內: 開始生效。 「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 被保險人身故時,本契約效力亦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二項以上之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時,本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如被保險人已達最高續保保險年齡者,本契約 公司僅給付一項初次罹患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保險金,此項保險 自該保險期間屆滿後終止。 金給付最多以一次為限,本契約持續有效。 本契約依第一項或第三項約定終止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 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給付當時 初次罹患癌症(重度)保險金的給付 年利率一分計算。本契約歷年解約金額例表請詳閱保單面頁之解約 第九條 金表。但本契約依第三項約定之終止,如屬於 第十一條約定之情事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 者,則…第 12 條 條款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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