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保證續保,最高續保至 75 歲 |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符合保單條款第二條第六項所定義之重大疾病中第一、四、五、六等款所列輕度者,本公司依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給付「輕度重大疾病保險金」。
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含續保契約),本項保險金給付以一次為限,給付後本附約持續有效。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符合保單條款第二條第六項所定義之重大疾病者(第一、四、五、六等款所列輕度者除外),本公司依保險金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但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含續保契約)已給付之「輕度重大疾病保險金」,應扣除之。要保人如有依保單條款約定辦理減少保險金額之情形時,前段扣除已給付之「輕度重大疾病保險金」將等比例減少。
本公司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後,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二種以上重大疾病時,本公司只給付一次重大疾病保險金。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條第六項所定義之重大疾 金的責任: 病中第一、四、五、六等款所列輕度者,本公司依保險金額的百分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逐)。 之十給付「輕度重大疾病保險金」。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含續保契約),本項保險金給付以一次為限,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給付後本附約持續有效。 附約有效期間及保證續保 重大疾病保險金之給付 第十一條 第七條 本附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屆滿時,要保人得交付續保保險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符合第 2 條 條款第 3 頁
這張商品的條款全文共 21 段。登入後可以直接對它提問(例如「住院 3 天門診手術賠不賠」),AI 會引用條文逐條回答;也能跟同類商品逐項對照、用官方費率表逐格試算保費。
免費註冊,對這張條款直接提問7 天免費試用,不需信用卡。Ultra Advisor 為獨立工具,不販售保單、不收取佣金。
本頁資訊為條款與官方商品說明之自動整理,可能有遺漏或抽取誤差;實際理賠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資料覆蓋總覽|保險知識庫|條款查詢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