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保證續保,最高續保至 65 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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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二項以上之完全失能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九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致成附表所列完全失能程度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或投保網頁)詢 之一者,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約定給付各項保險金。 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 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 契約的保險期間及保證續保 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第 9 條 條款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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