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險

第一金人壽「健康滿分重大疾病終身保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等待期90 天,等待期內發生的疾病不在保障範圍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契約繳費期間內上傳之當年度有效健康步數達180天(含)以上,且於下一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或未罹患重大疾病者,於下一保單週年日按下列標準給付健康管理回饋保險金,給付方式以抵繳續期保險費方式給付之:

一、當年度有效健康步數記錄期間最多步數之180天,其平均每天步數達12,000步(含)以上者,本公司按當年度保單年度末,契約之保險金額對應之表定年繳保險費的百分之四給付。

二、當年度有效健康步數記錄期間最多步數之180天,其平均每天步數達9,000步(含)以上,未達12,000步者,本公司按當年度保單年度末,契約之保險金額對應之表定年繳保險費的百分之二給付。

三、當年度有效健康步數記錄期間最多步數之180天,其平均每天步數達6,000步(含)以上,未達9,000步者,本公司按當年度保單年度末,契約之保險金額對應之表定年繳保險費的百分之一給付。

四、當年度有效健康步數記錄期間最多步數之180天,其平均每天步數未達6,000步者,本公司不給付健康管理回饋保險金。

若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被保險人無法於繳費期間內依第一項約定傳輸被保險人之健康步數資料時,本公司按最近一次「健康管理回饋保險金」給付標準繼續給付。

契約繳費期間內要保人辦理減額繳清保險者,本公司自該保單年度起,不再給付健康管理回饋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等待期間屆滿後,且於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初次診斷確定罹患保單條款約定之重大疾病之一者,按Max(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應繳保險費總和\*1.06)給付(給付後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重大疾病:1.急性心肌梗塞(重度)、2. 冠狀動脈繞道手術、3.腦中風後障礙(重度)、4.末期腎病變、5.癌症(重度)、6.癱瘓(重度)、7.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

被保險人符合二項以上重大疾病時,本公司只給付一項重大疾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等待期間屆滿後,且於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初次診斷確定罹患保單條款約定之「急性心肌梗塞(重度)」、「腦中風後障礙(重度)」及「冠狀動脈繞道手術」等三項特定重大疾病之一者,本公司除依保單條款約定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外,另按保險金額給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符合二項以上特定重大疾病時,本公司只給付一項特定重大疾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按Max(身故當時之保險金額,應繳保險費總和\*1.06)給付(給付後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訂立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後,按Max(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應繳保險費總和\*1.06)給付(給付後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達110歲之保單年度末日仍生存且契約仍屬有效者,按Max(保險金額,應繳保險費總和\*1.06)給付(給付後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投保規定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等待期

第二條 本契約所用之名詞,其定義如下: 一、「等待期間」係指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內發生「重大疾病」時,本公司不負給付責 任之期間。 二、「保險金額」係指本契約保險單所載之主契約保額,倘爾後該保額有所變更,則以變更後並批註 於保險單之金額為保險金額。 三、「應繳保險費總和」係指按「保單年度數」乘以「保險金額」乘以本契約適用之年繳標準體保險 費未折扣費率,其中「保單年度數」係指被保險人身故或致成附表所列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時,所 經過保險單年度(含身故或致成附表所列完全失能診斷確定當年保單年度)之年數,未滿一年者 以一年計;於契約繳費期滿後係指本契約之繳費年期。 四、「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五、「醫師」係指合法領有醫師執照之執業醫師,且非要保人本人或…第 2 條 條款第 2 頁

除外責任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 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 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 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 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 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給付第 17 條 條款第 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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