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險

第一金人壽「e微型個人傷害醫療保險附約」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續保可續保(條款未明示是否保證)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5 項,包含:法定通用 5 項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險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本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分,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項同一次傷害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單所記載的「每次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

被保險人不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治療;或前往不具有全民健康保險之醫院或診所治療者,致各項醫療費用未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本公司依被保險人實際支付之各項費用之百分之六十五給付,惟同一次傷害給付總額仍以保險單所記載的「每次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為限。

投保規定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七條 除外責任(原因)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本附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本附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時,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第 7 條 條款第 2 頁

續保

第五條 保險期間及續保 本附約的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屆滿前,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無反對之意思表示,且要 保人於保險期間屆滿後之三十日內已交付保險費者,得更新本附約使其繼續有效。續保始期 以原附約屆滿日之翌日零時為準;但續保時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不得超過六十歲。 第 1 頁 / 共4 頁 本附約續保時,本公司按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及保險金額重新計算保險 費、調整保險金額或其他契約內容。 要保人依第一項約定辦理續保時,如未能依本公司要求出具被保險人符合投保微型保險資格 之身分證明文件或要保人不同意保險費或保險金額之調整時,本附約於保險期間屆滿時終止。 於保險期間屆滿後之三十日內,如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並 由應付保險金中扣除應繳之保險費。但有第一項超過最高續保年齡及第三項之…第 5 條 條款第 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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