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5 項,包含:法定通用 5 項 |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 給付項目 | 給付金額 |
|---|---|
| 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註1) | 搭乘陸地大眾運輸工具者,按基本保額一倍給付 搭乘水運大眾運輸工具者,按基本保額二倍給付 搭乘航空大眾運輸工具者,按基本保額三倍給付 |
| 重大傷害失能安養保險金/* | 符合條款約定,按基本保額乘以條款附表一所列失能等級一至六級之一之給付比例計算 |
|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 符合條款約定,按基本保額的百分之二十五給付 |
註1: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給付金額之計算方式,請詳保單條款。
註2: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重大燒燙傷、重大傷害失能或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傷害身故時,本公司依照本附約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係指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失能程度一至六級失能之一者
最低保額:100萬元。
最高保額:不可高於主契約保額,且須符合同一被保險人依職業類別累計本公司所有傷害險,上限如下:
| 職業類別 | 1~4 | 5~6 |
|---|---|---|
| 累計傷害保險 | 1,500萬元 | 500萬元 |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一條 除外責任(原因)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身故、重大傷害失能或重大燒燙傷時,本公司不負給付搭乘大眾運輸 工具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重大傷害失能安養保險金或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 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本附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本附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重大傷害失能或重大燒燙傷時,本 公司仍給付重大傷害失能安養保險金或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第 21 條 條款第 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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