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險

新安東京產險「【全心防癌】癌症健康保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續保不保證續保(公司保留同意權)
手術給付方式依住院日額倍數給付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確診罹患癌症單筆定額給付,等同優先提供保戶一筆醫療費用預備金。

全方位癌症醫療/提供確診罹患癌症後一年内之癌症住院、出院、住院外科手術、化療、放療

、標靶(達重度)及骨髓移植保障。

照顧身後需求/倘確診罹患癌症後二年內因癌症身故,提供「初次罹患癌症身故保險金」給付,

讓被保險人不須擔心身後家庭經濟負擔與喪葬費用。

給付內容(新台幣元)

保障內容(給付項目)計畫一計畫二計畫三
全心防癌癌症健康保險初次罹患癌症身故保險金(確診日起二年內) 60萬100萬100萬
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給付後,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30萬50萬100萬
特定器官原位癌保險金(每器官限領1次) 3萬5萬10萬
初次罹患癌症標靶治療 費用保險給付附加條款確 診 日 起 一 年 內初次罹患癌症標靶治療費用保險金(達癌症[重度]) 10萬20萬30萬
癌症住院醫療保險給付附加保險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單次住院最高60日) 1,500/日1,500/日1,500/日
癌症出院後醫療保險金(單次住院最高60日) 1,500/日1,500/日1,500/日
癌症住院營養品補助金(連續住院達3日,以3次為限) 3,000/次3,000/次5,000/次
癌症長期住院醫療保險金(連續住院達31起算最高30日) 1,500/日1,500/日1,500/日
癌症住院特別慰問保險金(單次住院日數連續達91日以上) 10萬/次10萬/次10萬/次
癌症治療保險給付附加保險癌症放射線治療保險金(最高60日) 2,000/日3,000/日5,000/日
癌症化學治療保險金(最高60日) 1,000/日1,000/日1,000/日
癌症住院外科手術保險金(以3次為限) 1萬/次1萬/次1萬/次
癌症骨髓移植醫療保險金(以1次為限) 3萬/次5萬/次10萬/次

投保規定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續保

第十一條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超過五個月至滿六個月者 65%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 超過六個月至滿七個月者 75% 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超過七個月至滿八個月者 80%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 超過八個月至滿九個月者 85% 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超過九個月至滿十個月者 90%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 超過十個月至滿十一個月者 95% 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 十一個月以上者 100% 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額,而不退還溢…第 11 條 條款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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