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險

新安東京產險「重大疾病健康保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續保不保證續保(公司保留同意權)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 【重大疾病保險金】

(一)心肌梗塞:指因冠狀動脈阻塞而導致部分心肌壞死,其診斷必須同時具備下列三條件:

1、典型之胸痛症狀。

2、最近心電圖的異常變化,顯示有心肌梗塞者。

3、心肌酶之異常增高。

(二)冠狀動脈繞道手術:係指為治療冠狀動脈疾病之血管繞道手術,須經心臟內科心導管檢查,患者有持續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絞痛,並證實冠狀動脈有狹窄或阻塞情形,必須接受冠狀動脈繞道手術者;其他手術不包括在內。

(三)腦中風:係指因腦血管的突發病變導致腦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者。所謂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係指事故發生六個月後,經腦神經專科醫師認定仍遺留下列殘障之一者。

1、植物人狀態。

2、一肢以上機能完全喪失者。

3、兩肢以上運動或感覺障礙而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所謂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

4、喪失言語或咀嚼機能者。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者。咀嚼機能的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的咀嚼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以外不能攝取之狀態。

(四)慢性腎衰竭(尿毒症):係指兩個腎臟慢性且不可復原的衰竭而必須接受定期透析治療者。

(五)癌症:係指組織細胞異常增生且有轉移特性之惡性腫瘤或惡性白血球過多症,經病理檢驗確定符合行政院衛生署最近刊印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歸屬於惡性腫瘤之疾病,但下列疾病除外:

1、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2、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3、原位癌症。

4、惡性黑色素瘤以外之皮膚癌。

(六)癱瘓:係指肢體機能永久完全喪失,包括兩上肢、或兩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關節中之兩關節以上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治療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關節機能的喪失係指關節永久完全僵硬或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超過六個月以上。

上肢三大關節包括肩、肘、腕關節,下肢三大關節包括股、膝、踝關節。

(七)重大器官移植手術:只接受心臟、肺臟、肝臟、胰臟、腎臟及骨髓移植。

投保規定

* 投保年齡:30歲~60歲,續保到65歲。

* 繳費年期:一年,僅限年繳。

* 保險期間:同繳費期間。

* 投保限額:最高僅限投保2單位,每單位25萬保額,

保險年齡50歲以上(含)者,僅限投保1單位。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五條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情形所致之重大疾病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第 5 條 條款第 3 頁

續保

第六條 契約有效期間及續保 本保險商品為非保證續保之健康保險。 本契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屆滿前,經本公司同意承保並通知續保後,要保人繼續 交付續保保險費,則本契約視為續保。 本契約續保時,依續保生效當時報經主管機關核可之費率及被保險人年齡重新計算保險 費,但不得針對個別被保險人身體狀況調整之。第 6 條 條款第 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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