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險

新安東京產險「初次罹患癌症健康保險(97)」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等待期90 天,等待期內發生的疾病不在保障範圍
續保不保證續保(公司保留同意權)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給付項目給付條件給付保險金額
初次罹患癌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生效日前,過去五年內未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罹患符合本契約條款所稱之「癌症」,給付後契約終止。保險金額的100%(已給付特定器官原位癌保險金,仍可給付100%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
初次罹患特定器官原位癌第一次罹患符合本契約條款所稱之「特定器官原位癌」,且於契約生效前五年內從未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罹患該「特定器官原位癌」者,給付後契約仍有效。保險金額的10%(同一特定器官原位癌以給付一次為限)

投保規定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續保

第六條 契約有效期間及續保 本保險商品為非保證續保之健康保險。 本契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屆滿前,經本公司同意承保並通知續保後,要保人繼續交付 續保保險費,則本契約視為續保。 本契約續保時,依續保生效當時報經主管機關核可之費率及被保險人年齡重新計算保險費,但 不得針對個別被保險人身體狀況調整之。第 6 條 條款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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