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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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公司按本契約保險金額乘以當時保單年度數(其所經過之日數如有未滿一周年之情形者,亦視為已滿一周年)給付「身故保險金」,若本契約當年度末之保單價值準備金高於身故保險金時,則按當年度末之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之。但本契約訂定時,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未滿十四足歲,且於實際年齡十四足歲以前身故者,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本公司按本契約保險金額乘以當時保單年度數(其所經過之日數如有未滿一周年之情形者,亦視為已滿一周年)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若本契約當年度末之保單價值準備金高於完全殘廢保險金時,則按當年度末之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之。
本公司依前項規定所負的給付責任,以該項所定「完全殘廢保險金」之金額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滿期時仍生存者,本公司按本契約保險金額乘以繳費年期給付「滿期保險金」,本契約即行終止。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公司按本契約保險金額乘以當時保單年 度數(其所經過之日數如有未滿一周年之情形者,亦視為已滿一周年)給付「身故保險金」,若本契約 當年度末之保單價值準備金高於身故保險金時,則按當年度末之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之。但本契約訂定 時,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未滿十四足歲,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 險金」。 本契約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一日 (含)以後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 限,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公司投保,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 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 保險金至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 前二項所稱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如下: 一、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含)以前為新臺幣壹佰萬元。 二、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調整為新臺幣貳佰萬元。 三、九十…第 10 條 條款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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