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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泰人壽「新生活分紅還本終身保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繳費期滿日午夜十二時(含)以前身故或致成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身故或致成完全殘廢程度之一當時之下列金額取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完全殘廢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本契約保險金額的兩倍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年繳化保險費總和。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繳費期滿日後始身故或致成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身故或致成完全殘廢程度之一當時之下列金額取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完全殘廢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本契約之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年繳化保險費總和扣除生存保險金後之金額。

本契約訂定時,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未滿十四足歲,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者,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第一、二項第三款所指「年繳化保險費總和」係指本契約被保險人身故或致成完全殘廢程度之一時之保險金額,乘以最後一次繳交保險費時所適用之年繳化保險費費率,再乘以要保人實際繳費之年度數(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算)後所得之數額。第二項第三款所指扣除之「生存保險金」,係以保險事故發生當時之保險金額為基準,並按保險範圍第2點規範的給付年度之比例計算加總之金額。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符合完全殘廢程度之一情形者,本公司僅按保險事故發生當時之金額給付一次「完全殘廢保險金」。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致成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契約若有已繳付而尚未到期之保險費,本公司應按日數比例返還之。本契約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或減額繳清保險時,不適用前項返還未到期保險費之規定。選擇以紅利購買之增額繳清保險契約,亦同。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繳費期滿日午夜十二時仍生存且未致成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即按本契約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給付「生存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有效期間內繳費期滿日後每屆滿一周年之保單周年日午夜十二時仍生存且未致成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本契約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給付「生存保險金」。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依據本分紅保單實際經營狀況,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按保險單紅利分配公式計算本契約保險單紅利,並經董事會同意後分配之。保險單紅利係以「年度保單紅利」及「終期保單紅利」方式給付,其給付內容如下:

一、年度保單紅利

二、終期保單紅利

1.身故或喪葬費用紅利

2.完全殘廢紅利

3.解約紅利

投保規定

未滿14足歲最低為50萬,最高承保金額請洽本公司風險理財顧問。

14足歲(含)以上:50萬~2,000萬。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十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繳費期滿日午夜十二時(含)以前身故,且身故前未致成附表一所列完 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身故當時之下列金額取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 力即行終止: 本契約保險金額的兩倍金額。 保單價值準備金。 年繳化保險費總和。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繳費期滿日後始身故,且身故前未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 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身故當時之下列金額取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本契約之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年繳化保險費總和扣除生存保險金後之金額。 本契約訂定時,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未滿十四足歲,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者,其「身故保險金」變更 為「喪葬費用保險金」,本公司並將依前二項之約定計算給付。 本契約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一 日(含)以後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 度上限,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公司投保,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 額者…第 10 條 條款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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