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因閜列原因經醫師診斷確定必須住院,且經住院治療時,依其投保之住院醫療費用日額,按實際住院日數給付住院保險金。
1.被保險人參加本附約或自復效之日起,持續有效30日以後才開始發生之疾病。
2.被保險人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遭遇外來突發之意外傷害事故所導致之傷害,及意外傷害不受30天等待之限制。
但被保險人每次住院期間之給付日數最高以其所投保之最高給付日數為限。被保險人住院期間內因實際需要而住進加護病房治療時,除給付前項住院醫療保險金外,並另按其進住加護病房之日數給付加護醫療保險金,次加護病房醫療費用日額與前項住院醫療費用日額相同。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 七 條 要保人於收到包括本附約之主契約保險單之翌日起算十日內,得親自或以書面檢同保險單 雙掛號郵寄向本公司撤銷本附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附約撤銷權者,撤銷之效力自要保人郵寄郵戳當日零時起或親自 送達時起生效,本附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附約撤銷生效 後發生之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本附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則 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附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附約的解除】第 7 條 條款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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