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致成完全殘廢:
一、繳費期間內按當時下列二者之最大值給付,給付後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累積已繳保險費
2.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繳費期滿後按當時下列三者之最大值給付,給付後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累積已繳保險費
2.保單價值準備金
3.當年度保險金額
保險年齡達111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且契約仍有效時,按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給付後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註1:被保險人同時符合二項以上完全殘廢程度時,僅給付一項「完全殘廢保險金」。
註2: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死亡或經診斷確定完全殘廢者,則退還所繳保險費 ( 並加計利息 ),契約效力即行終止;加計利息,係以年利率2.25%,依據年複利方式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 / 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之利息。
註3:「累積已繳保險費」係指已繳保費年度數乘以本契約「基本保額」所適用之年繳保險費費率 ( 以被保險人之投保年齡及本保險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未扣除折扣之標準體費率為準 ) 所計得之金額。已繳保費年度數未滿一週年者,以一週年計算。
註4:「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按「基本保額」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一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表所得之金額。
◎8年期:0歲~72歲。
◎18年期:0歲~62歲。
最低:10萬。
最高:0歲~未滿15足歲:500萬;15足歲(含)以上:3000萬。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一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 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 請時間】 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 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 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 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 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 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 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 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 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第 11 條 條款第 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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