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等待期 | 30 天,等待期內發生的疾病不在保障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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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 給付項目 | 給付內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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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院日額保險金 | 按住院日數乘以「住院日額」給付 ※同一次住院(含入住加護病房、燒燙傷中心期間)合計以365日為限 | 合計以1,000倍「住院日額」為上限 |
| 加護病房暨燒燙傷中心日額保險金 | 除住院日額保險金外,另按入住加護病房/燒燙傷中心日數乘以「住院日額」給付 ※同一次住院以180日為限 | |
|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註1) | 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致成重大燒燙傷者,按100倍「住院日額」給付 | |
| 重大傷害失能補償保險金 | 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致成1~6級失能,按月依10倍「住院日額」給付,保證給付100個月,限給付一次 | |
|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註2) | 依「累積已繳保險費」與「保單價值準備金」擇高給付,給付後契約終止 | |
| 完全失能保險金 | 依「累積已繳保險費」與「保單價值準備金」擇高給付,給付後契約終止 | |
| 滿期保險金 | 契約期滿仍生存,按「累積已繳保險費」的1.1倍給付滿期保險金,給付後契約終止 |
註1:重大燒燙傷係指,二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20%、三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10%或顏面燒燙傷合併五官功能障礙者。
註2: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三十六條)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 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 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 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本保險疾病之等待期間為三十天(但復效不受等待期間之限制)。 1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第 36 條 條款第 1 頁
這張商品的條款全文共 54 段。登入後可以直接對它提問(例如「住院 3 天門診手術賠不賠」),AI 會引用條文逐條回答;也能跟同類商品逐項對照、用官方費率表逐格試算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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