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6 項,包含: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法定通用 5 項 |
|---|---|
| 手術給付方式 | 依住院日額倍數給付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 給付項目 | 給付內容 |
|---|---|
| 一般身故保險金 | 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按【「住院日額」x100 倍、保單價值準備金】較大值給付 ※若被保險人滿15足歲前死亡者,「一般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
| 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 | 保險年齡≧16歲且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身故者,除給付「一般身故保險金」外,另按當時「住院日額」x1,000倍給付 |
| 大眾運輸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 | 保險年齡≧16歲且契約有效期間內以乘客身份搭乘大眾運輸工具,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身故者,除給付「一般身故保險金」、「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外,另按當時「住院日額」x5,000倍給付 |
| 傷害失能保險金 | 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致成第1~11級失能程度之一者,按當時「住院日額」x1,000倍x給付比例(5%~100%)給付 ※累計最高以「住院日額」x1,000倍為限 |
| 重大傷害失能保險金 | 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致成第1~6級失能程度之一者,除給付「傷害失能保險金」外,另按當時「住院日額」x10倍每月給付 ※保證給付120個月,限給付一次。 |
|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 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致重大燒燙傷,按當時「住院日額」x500倍給付 |
| 傷害醫療保險金 | 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於「醫院」住院治療者,按當時「住院日額」x住院日數給付 |
| 若骨折但未住院,按「住院日額」x50%x骨折別所定日數給付 ※依保單條款骨折別日數表計算日數,如有住院需扣除已住院日數 | |
| 加護病房暨燒燙傷中心傷害醫療保險金 | 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經「醫師」診斷必須且實際入住加護病房或(暨)燒燙傷中心者,除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外,另按實際入住日數x住院當時「住院日額」x2倍給付 |
| 傷害住院手術保險金 | 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於「醫院」住院且接受手術治療者,按接受手術當時「住院日額」x5倍給付 |
| 如手術為清創或縫合且清創、縫合之傷口大於5公分(含)時,按接受手術當時「住院日額」x50%給付 | |
| 生存保險金 | 契約有效期間內,於每屆滿5年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按當時「住院日額」x5倍給付 |
| 祝壽保險金 | 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111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按當時「住院日額」x100倍給付 |
| 豁免保險費 | 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致成第1~6級失能程度之一,並經「醫師」診斷確定者,豁免本契約至繳費期間屆滿前之各期應繳保險費(不含其他附約),本契約繼續有效,但不退還當期已繳之未到期保險費 |
註1:給付後契約即行終止。
註2:如被保險人於本條約定給付期限內身故時,本公司將一次給付剩餘之「重大傷害失能保險金」( 其計算之貼現利率為複利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二五 ),並以被保險人之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為該部分保險金之受益人。
註3:重大燒燙傷範圍請詳保單條款附表二,給付僅限一次。
註4:每次傷害給付日數(含入住加護病房及(暨)燒燙傷中心期間),合計最高以九十日為限。骨折是指骨骼完全折斷而言。若係不完全骨折,按完全骨折日數二分之一給付;如係骨骼龜裂者按完全骨折日數四分之一給付。如同時蒙受保單條款第十九條所列二項以上骨折時,僅給付一項較高等級的「傷害醫療保險金」。
註5:同一次加護病房暨燒燙傷中心「住院日數」最高以九十日為限。
註6:手術不包含骨折手術、徒手復位術、移除內固定手術及清創、縫合傷口小於五公分之手術。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接受兩項(含)以上手術時,本公司僅給付較高等級之「傷害住院手術保險金」,且給付以一次為限。
註7: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失能後身故,並符合保單條款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十六條約定之申領條件時,本公司「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及「傷害失能保險金」之給付總金額合計最高以「住院日額」之一千倍為限。
註8: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最低:500元。
最高:未滿15足歲:3,000元;15足歲(含)以上:5,000元。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有關遺 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第三項及第五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 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 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 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 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第 5 頁,共 20 頁 第十六條 傷害失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 17 條 條款第 5 頁
這張商品的條款全文共 46 段。登入後可以直接對它提問(例如「住院 3 天門診手術賠不賠」),AI 會引用條文逐條回答;也能跟同類商品逐項對照、用官方費率表逐格試算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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