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險
友邦人壽「大眾運輸傷害保險給付附加條款」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 大眾運輸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 大眾運輸失能保險金。
給付內容
- 大眾運輸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乘客身分搭乘行駛於台、澎、金、馬地區之大眾運輸工具,遭受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按大眾運輸保險金額給付大眾運輸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 大眾運輸失能保險金: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乘客身分搭乘行駛於台、澎、金、馬地區之大眾運輸工具,遭受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本契約所列七十五項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失能程度給付5%至100%大眾運輸保險金額的大眾運輸失能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失能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投保規定
- 投保年齡:0 ~ 69歲且小於主約投保年齡。附加於友邦人壽個人傷害保險,得續保至75 歲;附加於友邦人壽個人全方位傷害保險及友邦人壽個人傷害保險附約,得續保至65歲。
- 繳費期間:年繳、半年繳、季繳、月繳 (同經附加本附加條款之保險契約)。
- 保險限額:50萬至2000萬元整。附加於友邦人壽個人傷害保險或友邦人壽個人傷害保險附約時,不得超過附加之契約其保額的2 倍;附加於友邦人壽個人全方位傷害保險時,不得超過附加之契約其保額的1 倍。
- 保險期間:一年期。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 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但該超過無效部分已給付保險金者,本公司於退還保險費時,得先予以扣 除。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 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 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保險上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 時間相同或無法確定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 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第 17 條 條款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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