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
| 手術給付方式 | 依手術項目倍數表(定額比例)給付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 給付項目 | 給付內容 | ||
|---|---|---|---|
| 繳費期間 | 身故給付(註1) | 一般身故 | 身故當時之「累積已繳保險費(註3)」或「保單價值準備金」取其高給付 |
| 意外身故 | 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身故者,給付一般身故保險金+身故當時之「保險金額」 | ||
| 傷害失能 | 傷害第一級失能 | 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給付「累積已繳保險費(註3)」+失能當時之「保險金額」 | |
| 傷害第二級至第十一級失能 | 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按失能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x(5%~90%)給付 | ||
| 傷害醫療 | 傷害醫療住院 | 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天?於醫院住院治療,按「保險金額」x0.1%x住院日數給付,最高給付90日 | |
| 骨折未住院(註2) | 「保險金額」x0.1%x50%x(骨折別所定日數-已住院日數) | ||
| 傷害住院手術 | 傷害住院手術 | 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天?於醫院住院且接受手術治療,按「保險金額」x5%給付 | |
| 清創、縫合傷口≧5CM | 按「保險金額」x0.5%給付 | ||
| 重大事故 |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註4) | 按「保險金額」x50%給付 | |
| 重大傷害失能保險金(以1次為限) | 因意外致成1~6級失能者,按月給付「保險金額」x1%,保證給付100個月 | ||
| 繳費期滿 | 滿期保險金 | 累積已繳保險費(註3)x60% |
註1: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註2:此計算公式是以骨骼完全折斷為例。如係不完全骨折,則按完全骨折日數1/2給付;如係骨骼龜裂者按完全骨折日數1/4給付,如同時蒙受二項以上骨折時,僅給付一項較高等級的醫療保險金。
註3:累積已繳保險費:係指依申領保險金時之「已繳費保單年度數」乘以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應繳保險費之1.056倍,前述所稱之應繳保險費係指依申領保險金當時之「保險金額」並按年繳繳費方式計算之保險費。
註4:「重大燒燙傷」係指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身體蒙受二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百分之二十、三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百分之十或顏面燒燙傷合併五官功能障礙者。本項保險金給付以一次為限。
| 6年期/10年期 | 40~70歲 |
|---|---|
| 15年期 | 40~65歲 |
(1)最低:50萬元。
(2)最高:累計6年期+10年期+15年期≦300萬元,且當次投保需同時符合下表額度:
| 繳費年期 | 投保年齡 | ||
|---|---|---|---|
| 40~60歲 | 61~65歲 | 66~70歲 | |
| 6年期 | 300萬元 | 300萬元 | 200萬元 |
| 10年期 | 300萬元 | 300萬元 | 200萬元 |
| 15年期 | 300萬元 | 200萬元 | - |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五條 【不保事項】 %,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死亡、失能或傷害 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 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第十四 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條第一項第二款、 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八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 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或第 25 條 條款第 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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