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保證續保,最高續保至 70 歲 |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8 項,包含: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健康檢查、療養或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 手術給付方式 | 依手術項目倍數表(定額比例)給付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家庭成員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十四條約定接受住院手術治療時,本公司依其所投保之單位住院手術保險金額乘以手術類別及單位住院手術保險金額倍數表(如保單條款附表)所載倍數給付住院手術保險金,但每一保單年度累計最高以一百倍為限。
同一住院期間接受兩項以上(含)手術時,其各項住院手術保險金分別給付之。
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兩項器官以上手術時,按手術名稱及保單條款附表所載倍數較高一項給付之。
同一項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二次或以上之手術時,其給付以一次為限。
不論因本附約終止或被保家庭成員資格喪失,倘被保家庭成員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住院手術治療,而已開始住院,縱已逾保險有效期間,始實際進行手術治療者,本公司仍依本條之約定給付住院手術保險金。但於實際進行手術治療前曾出院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本人:14歲~65歲。
配偶:14歲~65歲。
子女:出生15日~23歲。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五條 附約有效期間及保證續保 本附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屆滿三十日以內,要保人得交付續保保險費,以逐年使本附約繼續有效。續 保之始期以原附約屆滿日的翌日為準。 被保險人續保之保險期限最長至年齡屆滿七十歲之本附約週年日止。 除要保人未於保險期間屆滿後的三十日內交付續保保險費或被保險人已達本附約最高續保年齡外,本公司不 得拒絕續保。 第六條 續保保險費的計算及調整 本附約續保時,按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及被保險人年齡重新計算保險費,但不得針對個別 被保險人身體狀況調整之。第 5 條 條款第 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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