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保證續保 |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13 項,包含:美容手術、外科整型、選擇性手術或天生畸形(包括先天性疾病),…、牙齒治療或手術,但由意外傷害所致者不在此限、鑲補牙齒或裝設義齒、義肢、義眼、眼鏡、助聽器或其他附屬品 |
| 手術給付方式 | 依住院日額倍數給付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依條款第五條第一款約定根據被保家庭成員之住院日數按每日住院保險金額給付之,但每一保單年度住院保險金之給付最高以一百二十日為限。
依條款第五條第一款約定須接受手術治療時,本公司另依手術類別及每日住院保險金額倍數表所載倍數給付手術保險金,但每一保單年度總計最高以一百倍為限。
同一住院期間接受兩項以上(含)手術時,其各項手術保險金分別給付之。
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兩項器官以上手術時,按手術名稱及條款附表所載倍數較高一項給付之。
同一項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二次或以上之手術時,其給付以一次為限。
依條款第五條第一款約定須進住加護病房治療時,另按其每日住院保險金額之二分之一給付之,但每次加護病房住院保險金最高以七日為限。
於海外因條款第五條第一款約定住院治療,倘隨後返國,並於七日內(含)進住醫院繼續持續治療三日以上(含)者,本公司另依下列兩款約定給付本項保險金。
1.亞洲地區:被保險人新台幣伍仟元,配偶或子女各新台幣參仟元。
2.亞洲以外地區:被保險人新台幣壹萬元,配偶或子女各新台幣陸仟元。
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家庭成員身故或完全失能時,本公司另按每日住院保險金額之一百倍給付之。
本人:15歲~65歲。
配偶:15歲~65歲。
子女:15歲~23歲。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七條 除外責任 被保家庭成員因下列原因,直接或間接所致的疾病或傷害以及因下列事故的住院或醫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 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被保家庭成員、受益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 被保家庭成員心神喪失所致之傷害。 三、 被保家庭成員之犯罪行為。 四、 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之武裝變亂。 五、 被保家庭成員因吸食或注射麻醉藥品。 六、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 七、 美容手術、外科整型、選擇性手術或天生畸形(包括先天性疾病),但因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外科整型 手術不在此限。 八、 牙齒治療或手術,但由意外傷害所致者不在此限。 九、 鑲補牙齒或裝設義齒、義肢、義眼、眼鏡、助聽器或其他附屬品。 十、 健康檢查、療養或靜養。 十一、 懷孕、生產、墮胎、流產或分娩及其所引致之併發症。但因意外傷害所致之流產不在此限。 十二、 精神疾病或酒精中毒。 十三、 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疾病(AIDS)。 十四、 不孕症、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第 7 條 條款第 4 頁
第八條規定續保,而被保家庭成員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仍住院治療者,縱已 逾保險有效期間,本公司仍依本條第一項至第四項之約定給付各項保險金至被保家庭成員出院止。 前述保險金之給付,倘被保家庭成員係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屆滿後出院者,本公司就再次住院部分不予給 付保險金。第 8 條 條款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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