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可續保(條款未明示是否保證) |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5 項,包含:法定通用 5 項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六條 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死亡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角、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第 2 頁,共 3 頁 第七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本附加條款 第三條所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失蹤,於戶籍資料所載失蹤之 日起滿一年仍未尋獲,或要保人、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本附加條款所約定之意外 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按本附加條款 第四條約定先行給付遺族生活扶助保險金,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 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將已領之退還已繳保險費或遺族生活扶助保險金歸還本公司,本附加條款自原終止日繼 續有效。第 6 條 條款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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