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等待期 | 30 天,等待期內發生的疾病不在保障範圍 |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 手術給付方式 | 依住院日額倍數給付,最高 3 倍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 給付項目 | 給付內容 |
|---|---|
| 1.住院日額保險金(註1) | 契約有效期間內因條款定義之「疾病」或「傷害」住院診療者,按「住院日數」X 「住院日額」給付。 |
| 2.加護病房暨燒燙傷中心 日額保險金(註2) | 契約有效期間內因條款定義之「疾病」或「傷害」住院診療,必須且已實際入住加護 病房或(暨)燒燙傷中心者,除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外,另按實際入住加護病房或(暨) 燒燙傷中心日數X「住院日額」的2倍給付。 |
| 3.門診手術保險金(註3) | 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於門診診療,必須且已實際接受「手術」治療者,按「 住院日額」給付。 |
| 4.住院手術保險金(註4) | 契約有效期間內因條款定義之「疾病」或「傷害」住院診療,必須實際接受「手術」 治療者,按「住院日額」的3倍給付。 |
| 5.重大手術保險金(註5) | 契約有效期間內因條款定義之「疾病」或「傷害」住院診療,必須且實際接受「重大 手術」治療者,按「住院日額」的50倍給付。 |
| 6.重大手術看護費用 保險金(註6) | 契約有效期間內因條款定義之「疾病」或「傷害」住院診療,必須且實際接受「重大 手術」治療者,按「住院日額」的5倍給付。 |
| 7.醫材購置補助保險金(註7) | 因「疾病」或「傷害」必須且已實際接受下列手術之一,按「住院日額」20倍給付: 一、心導管檢查併心臟血管支架置放術 二、全膝關節置換術或人工全膝關節再置換手術 三、人工水晶體植入術 四、人工心律調節器置入術 五、腦室腹腔分流手術 |
| 上述項目之給付總額上限為【「住院日額」X2,000倍】 \*契約生效後第一保單年度內,因「疾病」或「傷害」符合上述1-7項給付項目條件時,按約定金額的百分之五十給付。 | |
| 8.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 保險金(註8、9) | 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按身故當時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累積已繳保費」扣除累計 所申領之各項醫療保險金之餘額給付,給付後契約效力終止。 |
註1:同一次住院(含入住加護病房、燒燙傷中心期間)給付日數最高以120日為限,如因精神疾病住院診療者,不論是否為同一精神疾病,同一保單年度「住院日額保險金」之實際給付住院日數,最高以90日為限。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因此引起之併發症,於出院後十四日內於同一醫院再次住院時,其各種保險金給付合計額,視為一次住院辦理。
註2:同一次住院,最高以30日為限。
註3:每一保單年度給付次數以3次為限。同一次手術中,在同一手術位置接受兩項以上手術項目時,僅給付一次「門診手術保險金」。
註4:每一保單年度給付次數以3次為限。同一次手術中,在同一手術位置接受兩項以上手術項目時,僅給付一次「住院手術保險金」。
註5:同一次手術中,接受兩項以上「重大手術」項目時,僅依其中一項給付「重大手術保險金」。
註6:同一次手術中,接受兩項以上「重大手術」項目時,僅依其中一項給付「重大手術看護費用保險」。
註7:條款所列各款「醫材購置補助保險金」之給付,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最高以二次為限。
註8: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本契約所稱「住院日額單位數」係指「住院日額」除以百元後所得之單位數。
註9:「累積已繳保險費」係指「保單年度數」乘以本契約所適用之每百元「住院日額」年繳保險費費率(以被保險人之投保年齡及本險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未扣除折扣之標準體費率為準)乘以1.056倍,並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至整數後,再乘以「住院日額單位數」所計得之金額。「保單年度數」係指本契約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所經過之週年數,未滿一週年者,以一週年計算。本契約所稱「住院日額單位數」係指「住院日額」除以百元後所得之單位數。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三十六條)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保險健康險部分,因其費率計算已考慮脫退率,故健康險部分無解約金。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本商品可能發生累積所繳保險費之金額超出身故保險金之情形。 ※本商品疾病之等待期間為三十日(但復效不受等待期間之限制)。 第 1 頁,共 10 頁第 36 條 條款第 1 頁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 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該超過無效部分如已給付保險金者,受益人應將其無息退還本公司。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 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 第 4 頁,共 10 頁 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 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 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 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第 17 條 條款第 4 頁
這張商品的條款全文共 39 段。登入後可以直接對它提問(例如「住院 3 天門診手術賠不賠」),AI 會引用條文逐條回答;也能跟同類商品逐項對照、用官方費率表逐格試算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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