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等待期 | 30 天,等待期內發生的疾病不在保障範圍 |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 手術給付方式 | 依住院日額倍數給付,最高 3 倍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 給付項目 | 給付內容 | - |
|---|---|---|
| 住院日額保險金(註1) | 因「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時: (1)第1年:按「住院日額」x「住院日數」x 50%給付 (2)第2年起:按「住院日額」x「住院日數」給付 | 給付總額上限為「住院日額」x1,200 |
| 特定傷病日額保險金(註2) | 經「醫師」診斷確定罹患保單條款約定之「特定傷病」而必須且已實際住院診療者,除「住院日額保險金」外: (1)第1年:按「住院日額」x「住院日數」x 25%給付 (2)第2年起:按「住院日額」x「住院日數」x 50%給付 | |
| 加護病房日額保險金(註3) | 因「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且經「醫師」診斷必須且已實際入住加護病房者,除「住院日額保險金」外: (1)第1年:按「住院日額」x「住院日數」x 50%給付 (2)第2年起:按「住院日額」x「住院日數」給付 | |
| 門診手術保險金(註4、6) | 因「疾病」或「傷害」於門診診療且經「醫師」診斷必須且已實際接受手術者: (1)第1年:按「住院日額」x 50%給付 (2)第2年起:按「住院日額」給付 | |
| 住院手術保險金(註5、6) | 因「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且經「醫師」診斷必須且已實際接受手術者: (1)第1年:按「住院日額」x 1.5倍給付 (2)第2年起:按「住院日額」x 3倍給付 | |
| 重大手術保險金(註7) | 因「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且經「醫師」診斷必須且已實際接受「重大手術」治療者: (1)第1年:按「住院日額」x 25倍給付 (2)第2年起:按「住院日額」x 50倍給付 | |
| 生存保險金 | 契約有效期間內,每屆滿5年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按當時「住院日額」x 5倍給付 | |
|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註8) | 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按身故當時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累積已繳保險費總和」扣除累計所申領之各項保險金(不含生存保險金)之餘額給付,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註1:同一次住院(含入住加護病房期間),合計最高以120日為限。
註2:同一次住院(含入住加護病房期間),最高以120日為限。同時因二項以上「特定傷病」而住院診療時,僅給付一次「特定傷病日額保險金」。
註3:同一次住院,最高以30日為限。
註4:每一保單年度以給付3次為限;同一次手術中,在同一手術位置接受兩項以上手術項目時,僅給付一次「門診手術保險金」。
註5:同一次手術中,在同一手術位置接受兩項以上手術項目時,僅給付一次「住院手術保險金」。
註6:「手術」係指符合衛生福利部最新公布之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二部第二章第七節所列舉之手術,不包括該支付標準其他部、章或節內所列舉者。
註7:同一次手術中,接受條款約定之「重大手術」之同一項手術項目治療,僅給付一次「重大手術保險金」。
註8: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累積已繳保險費總和」係指「保單年度數」乘以契約所適用之每百元「住院日額」年繳保險費費率(以被保險人之投保年齡及本險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未扣除折扣之標準體費率為準)乘以1.056倍,並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至整數後,再乘以「住院日額單位數」所計得之金額。本契約所稱「保單年度數」係指本契約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時,所經過之週年數,未滿一週年者,以一週年計算。
9項特定傷病
| 1.急性心肌梗塞(重度) | 6.癱瘓(重度) |
|---|---|
| 2.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 7.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 |
| 3.腦中風後障礙(重度) | 8.帕金森氏症 |
| 4.末期腎病變 | 9.阿爾茲海默氏病 |
| 5.癌症(重度) | - |
21項重大手術
| 1.開顱手術(但穿顱及穿刺術除外) | 8.心臟移植(心臟植入) | 15.胰臟移植手術 |
|---|---|---|
| 2腦瘤切除 | 9.三個瓣膜換置 | 16.腎全切除術 (單側或雙側,不含部分切除) |
| 3.根治性甲狀腺切除術 (含單側頸部淋巴腺切除) | 10.胸腔成形術 | 17.腎臟移植手術(單側或雙側) |
| 4.肺葉切除術 (單側或雙側,包括肺膜剝脫術在內) | 11.脾臟全切除術(不含部分切除) | 18.腎臟固定術(單側或雙側) |
| 5.全肺切除術(單側或雙側) | 12.胃全切除術(不含部分切除) | 19.根除性攝護腺切除術 |
| 6.肺臟移植(單側或雙側) | 13.直腸切除(含骨盆腔淋巴腺切除術) | 20.全髖關節置換術 |
| 7.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 14.肝移植手術 | 21.乳房根治性切除術(單側或雙側) |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三十七條)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保險健康險部分,因其費率計算已考慮脫退率,故健康險部分無解約金。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本商品可能發生累積所繳保險費扣除已領生存保險金給付後之金額超出身故保險金之情形。 ※本商品投保時,疾病之等待期間為三十日(但復效或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受等待期間之限制)。 第 1 頁,共 12 頁第 37 條 條款第 1 頁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 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該超過無效部分如已給付保險金者,受益人應將其無息退還本公司。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 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 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 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 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 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第十六條 生存保險金的給付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於每屆滿五年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當時「住院日額」之五倍,給付 「生存保險金」。 第十七條 保險金給付的限制 本公司依 第九條至 第十四條約定給付之累計總額上限為「住院日額」之一千二百倍。 要保人依 第三十三條約定申請「住院日額的減少」及 第三十四條約定申請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時,本公司依 第九條至 第十四條所累計給付之各項保險金總額,將依減少之比例同時縮小。…第 17 條 條款第 6 頁
這張商品的條款全文共 38 段。登入後可以直接對它提問(例如「住院 3 天門診手術賠不賠」),AI 會引用條文逐條回答;也能跟同類商品逐項對照、用官方費率表逐格試算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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