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等待期 | 30 天,等待期內發生的疾病不在保障範圍 |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 手術給付方式 | 依住院日額倍數給付,最高 3 倍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 給付項目 | 給付內容 | |
|---|---|---|
| 住院日額保險金 | 因「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時:(合計最高以120日為限) (1)第1年:按「住院日額」x「住院日數」的50%給付。 (2)第2年起:按「住院日額」x「住院日數」給付。 | 給付總額上限為「住院日額」x1,000 |
| 門診手術保險金 | 因「疾病」或「傷害」於門診診療且診斷須接受手術治療並已接受手術者:(每保單年度以給付3次為限) (1)第1年:按「住院日額」的50%給付。 (2)第2年起:按「住院日額」給付。 | |
| 住院手術保險金 | 因「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且診斷須接受手術治療並已接受手術者: (1)第1年:按「住院日額」x1.5倍給付。 (2)第2年起:按「住院日額」x3倍給付。 | |
| 重大手術保險金 | 因「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且診斷須接受「重大手術」治療並已接受手術者: (1)第1年:按「住院日額」x25倍給付。 (2)第2年起:按「住院日額」x50倍給付。 | |
| 生存保險金 | 契約有效期間內,每屆滿5年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按當時「住院日額」x5倍給付。 | |
|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 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按身故當時之累積已繳保險費總和,扣除累計所申領之各項保險金(不含生存保險金)之餘額給付,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註: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1)10年期:50~80歲。
(2)20年期:50~70歲。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三十五條)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本保險健康險部分,因其費率計算已考慮脫退率,故健康險部分無解約金。 ※本商品可能發生累積所繳保險費扣除已領生存保險金給付後之金額超出身故保險金之情形。 ※本商品投保時,疾病之等待期間為三十日(但復效不受等待期間之限制)。 第 1 頁,共 10 頁第 35 條 條款第 1 頁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 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該超過無效部分如已給付保險金者,受益人應將其無息退還本公司。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 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 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 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 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 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第十六條 保險金給付的限制 本公司依 第九條、 第十一條至 第十三條約定給付之各項保險金,其給付總額上限為「住院日額」之一千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生效後第一保單年度內,因「疾病」或「傷害」符合本契約 第九條、 第十一條至 第十三條約 定之各項保險金的申領條件時,本公司僅負以約定金額半數給付之責任。 第 4 頁,共 10 頁 第十七條 除外責任(一)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接受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 …第 17 條 條款第 4 頁
這張商品的條款全文共 35 段。登入後可以直接對它提問(例如「住院 3 天門診手術賠不賠」),AI 會引用條文逐條回答;也能跟同類商品逐項對照、用官方費率表逐格試算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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