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 給付項目 | 給付內容 | |
|---|---|---|
| 終身意外保障 | 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 因意外傷害事故致成身故時給付(註1、2):保險金額 |
| 大眾運輸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 因以乘客身分搭乘大眾運輸工具發生意外致成身故時,除給付「傷害身故保險金」外,另依水上/陸上/空中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傷害事故類型給付(註1、2): 1.水上:傷害身故保險金x1 2.陸上:傷害身故保險金x1 3.空中:傷害身故保險金x2 | |
| 傷害第一級失能保險金 | 因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第一級失能程度時給付(註1、3、4):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 | |
| 大眾運輸意外傷害第一級失能保險金 | 因以乘客身分搭乘大眾運輸工具發生意外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第一級失能時,除給付「傷害第一級失能保險金」,另依水上/陸上/空中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傷害事故類型給付(註1): 1.水上:傷害第一級失能保險金x1 2.陸上:傷害第一級失能保險金x1 3.空中:傷害第一級失能保險金x2 | |
| 傷害第二級至第十一級失能保險金 | 因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第二至第十一級失能程度時給付(註3):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x失能等級對應之比例給付(90%~5%) | |
| 重大傷害失能扶助保險金 | 因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時,按意外傷害事故發生當時之保險年齡,於失能診斷確定日後之每一保單週月日,依下列方式每月給付(註5): 1.80歲(含)以前: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x1%X120個月 2.81歲(含)以後: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x0.5%X120個月 | |
| 重大傷燙傷保險金 | 因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重大燒燙傷範圍時給付: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x50%(註6) | |
| 滿期保險金 | 第30保單年度屆滿時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按「累積已繳保險費」(註7)給付,給付後本契約繼續有效 | |
|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 第1~30保單年度期間因疾病身故者,依身故當時之【「累積已繳保險費」或保單價值準備金】較大者給付(註7) | |
| 豁免保險費 | 契約有效期間且在繳費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第二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時,經醫師診斷確定日之翌日起,豁免本契約至繳費期間屆滿前之各期應繳保險費(不含其他附約)本契約繼續有效,但不退還當期已繳之未到期保險費 |
註1:給付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註2: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傷害身故保險金/大眾運輸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註3:同時有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第一級失能程度時,僅給付一項「傷害第一級失能保險金」。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失能,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失能,符合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第一級失能程度之一者,給付「傷害第一級失能保險金」,但以前的失能,視同已給付「傷害第二級至第十一級失能保險金」,應扣除之。因不同意外申領傷害第一級失能保險金時,與傷害第二級至第十一級失能保險金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註4: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第二級至第十一級失能程度時,給付各該項「傷害第二級至第十一級失能保險金」之和,其與「傷害第一級失能保險金」合計,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失能,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失能,可領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較嚴重項目的「傷害第二級至第十一級失能保險金」者,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傷害第二級至第十一級失能保險金」,但以前的失能,視同已給付「傷害第二級至第十一級失能保險金」,應扣除之。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申領「傷害第二級至第十一級失能保險金」時,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註5:本項保險金給付以一次為限;開始給付後,於本契約終止時,仍依約定繼續給付至約定期限屆滿為止。如於給付期間內身故時,本項保險金未領取部份將按年利率1.50%貼現計算,一次給付予身故受益人。
註6:本項給付以一次為限;重大燒燙傷定義請詳閱保單條款附表二。
註7:「累積已繳保險費」定義請詳閱保單條款第2 條。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 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 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 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 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 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第十五條 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 17 條 條款第 5 頁
這張商品的條款全文共 41 段。登入後可以直接對它提問(例如「住院 3 天門診手術賠不賠」),AI 會引用條文逐條回答;也能跟同類商品逐項對照、用官方費率表逐格試算保費。
免費註冊,對這張條款直接提問7 天免費試用,不需信用卡。Ultra Advisor 為獨立工具,不販售保單、不收取佣金。
本頁資訊為條款與官方商品說明之自動整理,可能有遺漏或抽取誤差;實際理賠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資料覆蓋總覽|保險知識庫|條款查詢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