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仍生存者,依要保人與本公司約定之下列其一方式給付予被保險人:
1、【一次給付】依保單條款約定方式計算至年金給付開始日為止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一次給付予被保險人本人,本契約即行終止。
2、【分期給付】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之當日及其後的週年日,依保單條款計算之年金金額給付被保險人至保險年齡到達110歲,本契約即行終止。(註2)
被保險人身故時,依身故時點按下列方式給付後,契約終止:
1、【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
2、【年金給付開始日後】
(1)保證期間(註3)內:依預定利率一次貼現給付「未支領之年金餘額」。(註4)
(2)保證期間(註3)屆滿後:本公司不再負給付年金之責。
註1:要保人未約定年金給付方式,而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仍生存且本契約有效者,本公司以一次給付方式辦理,契約即行終止。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
註2:「年金金額」的計算方式為在年金給付開始日時,以當時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後),依據當時預定利率(係指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利率)及年金生命表計算每年給付年金金額。
每年領取之年金金額低於NT$6萬元時,僅適用一次給付。若年金給付開始日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已逾年領年金金額NT$120萬元所需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其超出的部份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予要保人。
註3:「保證期間」係指依契約約定,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友邦人壽保證給付年金之期間。要保人於投保時在要保書上選擇十年或十五年為保證期間。
註4:「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年金保證期間內尚未領取之年金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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