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要保人於投保時應與本公司約定,選擇下列其中一種年金給付方式:
一、一次給付: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仍生存者,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第六條約定方式計算至年金給付開始日為止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一次給付予被保險人本人,本契約即行終止。
二、分期給付: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於當日及以後年金給付開始日的週年日,依保單條款第八條計算之年金金額給付被保險人至保險年齡到達110歲,本契約即行終止。
要保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更年金給付方式,其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須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之前送達本公司始生效力。
本公司應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之三十日前主動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得行使前項年金給付方式之變更。
要保人未約定年金給付方式,而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仍生存且本契約有效者,本公司依第一項第一款約定辦理本契約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身故後,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發生身故後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者,本公司將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本契約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者,如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本公司依下列方式計算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一次給付予身故受益人或其他應得之人,本契約即行終止:
一、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證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仍應將「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一次貼現給付予本契約之身故受益人或其他應得之人,其計算之貼現利率為本契約所採用之預定利率。
二、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證期間」屆滿後身故者,本契約即行終止,本公司不再負給付年金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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