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遭受費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本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收據正本,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但每次傷害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單所記載的「每次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惟已獲得社會保險或其他醫療保險給付之部分,本公司不予給付。
被保險人以「有社會保險者之費率」投保遭遇前項傷害,而未以社會保險被保險人身份接受治療,致其醫療費用未經社會保險給付分攤者,本公司按其實際醫療費用收據正本的百分之七十核算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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