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保證續保,最高續保至 23 歲 |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8 項,包含: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 手術給付方式 | 依住院日額倍數給付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 給付項目 | 給付內容 |
|---|---|
| 住院日額保險金 | 第1~30日:住院日額/日 第31日(含)以上:2倍住院日額/日 |
| 加護病房暨燒燙傷中心日額保險金 | 除住院日額保險金外,再按實際入住加護病房或(暨)燒燙傷中心日數x3倍住院日額給付加護病房暨燒燙傷中心日額保險金 |
| 住院看護保險金 | 按實際住院日數乘以50%住院日額(同一次住院最高以30日為限) |
| 出院療養保險金 | 按實際住院日數乘以50%住院日額(同一次住院最高以365日為限) |
| 住院手術保險金 | 5倍住院日額/次 |
| 門診手術保險金 | 1倍住院日額/次(每年限一次) |
| 重大手術保險金 | 10倍住院日額(同一次住院期間以一次為限) |
| 健康增值保險金 | 無理賠紀錄期間3年(含)以上但未滿6年:當次申領保險金增額給付30% 無理賠紀錄期間6年(含)以上:當次申領保險金增額給付60% |
註::重大手術項目(共22項):1.開顱手術(但穿顱及穿刺術除外)、2.腦瘤切除、3.根治性甲狀腺切除術(含單側頸部淋巴腺切除)、4.肺葉切除術(包括肺膜剝脫術在內)、5.全肺切除術、6.肺臟移植、7.冠狀動脈繞道手術、8.心臟移植(心臟植入)、9.三個瓣膜換置、10.胸腔成形術、11.脾臟全切除術(不含部份切除)、12.胃全切除術(不含部份切除)、13.直腸切除(含骨盆腔淋巴腺切除術)、14.肝移植手術、15.胰臟移植手術、16.腎全切除術(不含部份切除)、17.腎臟移植手術、18.腎臟固定術、19.根除性攝護腺切除術、20.全髖關節置換術、21.單側乳房根治性切除術、22.兩側乳房根治性切除術。
◎主契約被保險人本人:0~65歲,最高續保年齡75歲。
◎配偶:15足歲~65歲,最高續保年齡75歲。
◎子女:0~20歲,最高續保年齡23歲。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五條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接受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接受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限。 二、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四、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 懷孕相關疾病: 1. 子宮外孕。 2. 葡萄胎。 3. 前置胎盤。 4. 胎盤早期剝離。 5. 產後大出血。 6. 子癲前症。 7. 子癇症。 8. 萎縮性胚胎。 9.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二)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包含: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 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 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 …第 25 條 條款第 6 頁
第八條 續保保險費之計算與調整 本附約續保時,按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及被保險人年齡重新計算保險費,但不得針對個別 被保險人身體狀況調整之。 續保時,本公司得依實際經驗,向主管機關申請調整各年齡之保險費率,經核准後將新費率通知要保人,自續 保時起,採用新費率計算保險費。要保人如不同意該調整後之保險費,應於保險期間屆滿日的兩週前,以書面 通知本公司不續保,其保險效力自保險期間屆滿後即行終止。第 8 條 條款第 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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