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保證續保,最高續保至 70 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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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8 項,包含: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家庭成員依條款第十二條約定住院治療時,本公司按下列約定,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但被保家庭成員「同一次住院」給付住院日數最高以三六五日為限。
一、被保家庭成員「同一次住院」之住院日數在三十日(含)以內者,按其所投保單位之「每日保險金額」乘實際住院日數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
二、被保家庭成員「同一次住院」之住院日數超過三十日至九十日(含)者,就超過部分按其所投保單位之「每日保險金額」的一.二五倍乘超過部分實際住院日數加計第一款計算金額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但應扣除本公司已給付之住院日額保險金。
三、被保家庭成員「同一次住院」之住院日數超過九十日者,就超過部分按其所投保單位之「每日保險金額」的一.五倍乘超過部分實際住院日數加計第一、二款計算金額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但應扣除本公司已給付之住院日額保險金。
不論因本附約終止或被保家庭成員資格喪失,倘被保家庭成員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仍住院治療者,縱已逾保險有效期間,本公司仍依本條之約定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至被保家庭成員出院止。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五條 除外責任 被保家庭成員因下列原因所致的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家庭成員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家庭成員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家庭成員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家庭成員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限。 二、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四、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懷孕相關疾病: 1.子宮外孕。 2.葡萄胎。 3.前置胎盤。 第 4 頁,共 8 頁 4.胎盤早期剝離。 5.產後大出血。 6.子癲前症。 7.子癇症。 8.萎縮性胚胎。 9.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二)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包含: 1.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因被強…第 15 條 條款第 4 頁
第五條 附約有效期間及保證續保 本附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屆滿三十日以內,要保人得交付續保保險費,以逐年使本附約繼續有效。 續保之始期以原附約屆滿日的翌日為準。 被保險人續保之保險期限最長至年齡屆滿七十歲之本附約週年日止。 除本公司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停止銷售本附約、要保人未於保險期間屆滿後的三十日內交付續保保險費或被保 險人已達本附約最高續保年齡外,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 本附約續保時,按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及被保家庭成員年齡重新計算保險費,但不得針對 個別被保險人身體狀況調整之。第 5 條 條款第 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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