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保證續保 |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8 項,包含: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 手術給付方式 | 依住院日額倍數給付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家庭成員因依條款第五條第一款之約定而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其實際住院日數依本附約約定之每日給付金額給付保險金。被保家庭成員同一保單年度住院最高日數以一百二十日為限。
依條款第五條第一款約定須接受手術治療時,本公司另依手術類別及住院日額保險金倍數表所載倍數給付手術保險金,但同一保單年度總計最高以一百倍為限。
同一住院期間接受兩項以上(含)手術時,其各項手術保險金分別給付之。
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兩項器官以上手術時,按手術名稱及條款附表一所載倍數較高一項給付之。
同一項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二次或以上之手術時,其給付以一次為限。
依條款第五條第一款約定須進住加護病房診療時,另按其住院日額保險金之二分之一給付之,但每次加護病房住院保險金最高以七日為限。
於海外因條款第五條第一款約定住院診療,倘隨後返國,並於七日內(含)進住醫院繼續持續診療三日以上(含)者,本公司另依下列兩款約定給付本項保險金。
1.亞洲地區:被保險人新台幣伍仟元,配偶或子女各新台幣參仟元。
2.亞洲以外地區:被保險人新台幣壹萬元,配偶或子女各新台幣陸仟元。
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被保家庭成員身故完全失能時,本公司另按住院日額保險金之一百倍給付之。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七條 除外責任 被保家庭成員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家庭成員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家庭成員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家庭成員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家庭成員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限。 二、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四、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懷孕相關疾病: 1. 子宮外孕。 2. 葡萄胎。 3. 前置胎盤。 4. 胎盤早期剝離。 5. 產後大出血。 6. 子癲前症。 7. 子癇症。 8. 萎縮性胚胎。 9.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二)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包含: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 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 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 因被…第 7 條 條款第 4 頁
第九條規定續保,而被保家庭成員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仍住院診療者,縱已逾 保險有效期間,本公司仍依本條第一項至第四項之約定給付各項保險金至被保家庭成員出院止。 前述保險金之給付,倘被保家庭成員係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屆滿後出院者,本公司就再次住院部分不予給付 保險金。 第 3 頁,共 13 頁第 9 條 條款第 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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