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可續保(條款未明示是否保證) |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5 項,包含:法定通用 5 項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為條款第二條約定之「假日」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假日意外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假日意外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為條款第二條約定之「假日」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條款附表一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給付「假日意外失能保險金」,其金額按該表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失能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條款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失能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假日意外失能保險金」之和,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但不同失能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假日意外失能保險金」;若失能項目所屬失能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假日意外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失能,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失能,可領條款附表一所列較嚴重項目的「假日意外失能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假日意外失能保險金」,但以前的失能,視同已給付「假日意外失能保險金」,應扣除之。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失能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單獨請領之金額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為條款第二條約定之「假日」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申領「假日意外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為條款第二條約定之「假日」期間內, 遭受「交通意外傷害事故」,自「交通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除依條款第五條約定給付「假日意外身故保險金」外,另按「保險金額」給付「假日交通意外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交通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假日交通意外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喪葬費用保險金依條款第五條第三項及第四項之約定辦理。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 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 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 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 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 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第六條 假日意外失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為第 17 條 條款第 3 頁
第四條 保險期間及契約的續保 本契約的保險期間為一年,以本契約保險單上所載日時為準。要保人於保險期間屆滿時經本公司同意,且交付 保險費者,得逐年更新本契約,使其繼續有效,續保始期以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日之翌日為準。 前項續保保險費,應以續保時被保險人的職業類別為基準,按當時主管機關核可的保險費率計算。要保人如不 同意該調整後之保險費且未交付續保契約之保險費,本契約自保險期間屆滿時即行終止。 本契約最高可續保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六十五歲時之保險期間屆滿。 第五條 假日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為第 4 條 條款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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