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等待期 | 30 天,等待期內發生的疾病不在保障範圍 |
|---|---|
| 手術給付方式 | 依住院日額倍數給付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於每屆滿五年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當時「住院日額」之五倍給付「生存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身故當時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累積已繳保險費總和」扣除被保險人依保單條款第十六條至第二十三條累計所申領各項保險金之餘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 內死亡者,本公司除依前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外,另按被保險人身故當時「住院日額」之一千倍給付「傷害身故保險
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傷害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並應適用保單條款第十一條第三項及第四項之約定。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為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假日」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除依前條約定給付「傷害身故保險金」外,另依前述給付金額的一倍給付「假日傷害身
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假日傷害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並應適用保單條款第十一條第三項及第四項之約定。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假日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傷害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三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給付「傷害失能保險金」,其金額按診斷確定當時「住院日額」的一千倍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三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失能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三所列二項以上失能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傷害失能保險金」之和,最高以「住院日額」之一千倍為限。但不同失能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傷害失能保險金」;若失能項目所屬失能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傷害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失能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失能,可領保單條款附表三所列較嚴重項目的「傷害失能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傷害失能保險金」,但以前的失能,視同已給付「傷害失能保險金」,應扣除之。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失能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單獨請領之金額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申領「傷害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住院日額」之一千倍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假日」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三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除依前條約定給付「傷害失能保險金」外,另依前述給付金額的一倍給付「假日傷害失能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失能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經「醫師」診斷必須且已實際接受創傷縫合處置治療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當時「住院日額」乘以下列創傷縫合處置對應之給付倍數後計得之金額,給付「創傷縫合處置保險金」。但同一次「意外傷害事故」接受多處創傷縫合處置者,本公司僅就其中傷口最大者給付「創傷縫合處置保險金」,且同一次「意外傷害事故」以給付一次為限。
| 創傷之傷口大小 | 給付倍數 |
|---|---|
| 5公分~10公分 | 0.5倍 |
| 大於10公分 | 1倍 |
若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已申領「門診手術保險金」、「住院手術保險金」或「特定處置治療保險金」之一者,本公司將不再給付「創傷縫合處置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者,本公司按其「住院日數」,乘以住院當時之「住院日額」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但同一次住院(含入住加護病房、燒燙傷中心期間),合計最高以一百八十日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並經「醫師」診斷必須且已實際入住加護病房或(暨)燒燙傷中心者,本公司除依前條約定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外,另按其實際入住加護病房或(暨)燒燙傷中心日數,乘以住院當時之「住院日額」的二倍給付「加護病房暨燒燙傷中心日額保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四十六條)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保險健康險部分,因其費率計算已考慮脫退率,故健康險部分無解約金。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本商品可能發生累積所繳保險費扣除已領生存保險金給付後之金額超出身故保險金給付之情形。 ※本商品投保時,疾病之等待期間為三十日(但復效或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受等待期間之限制)。 第 1 頁,共 20 頁第 46 條 條款第 1 頁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 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 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 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 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 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第十二條 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 17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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