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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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達六十五歲之保單年度末日及其後每屆滿一年仍生存者,本分公司按當時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一給付「生存保險金」,但最高給付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歲為止。
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分公司按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最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身故當時之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年繳保險費總和扣除已領生存保險金後之金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身故保險金內給付。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 ,經醫院診斷確定後,本分公司按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最大者,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一、診斷確定完全失能當時之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年繳保險費總和扣除已領生存保險金後之金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致成完全失能程度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完全失能保險金內給付。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致成附表所列兩項以上之完全失能程度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分公司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本分公司依約負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之責後,不再負給付其餘保險金之責。
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乘客身分搭乘空中大眾運輸工具而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因該意外傷害事故身故者,本分公司除依保單條款第十六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外,另按身故當時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十給付「空中大眾運輸工具意外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身故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身故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本公司給付「空中大眾運輸工具意外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者,改依保單條款第二十三條約定辦理。
指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一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且本契約仍屬有效時,本分公司按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最大者,給付「祝壽保險金」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當時之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年繳保險費總和扣除已領生存保險金後之金額。
本分公司依約負給付「祝壽保險金」之責後,不再負給付其餘保險金之責。
| 繳費期間 | 投保年齡 |
|---|---|
| 6年期 | 18歲~70歲 |
| 10年期 | 18歲~70歲 |
| 20年期 | 18歲~65歲 |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七條 除外責任(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及「完全失能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 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 第二十九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失能時,本公司按 第十七條的約定給付完全失能 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 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第 27 條 條款第 9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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