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可續保(條款未明示是否保證) |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5 項,包含:法定通用 5 項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其身故當時之「保險金額」或「所繳保險費總和」或「保單價值準備金」之較高者,給付身故保險金;但若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生效日起兩年內身故者,本公司僅按身故當時之「所繳保險費總和」給付身故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除按主契約約定給付外,另按主契約保險單首頁所載之壽險主契約保險金額給付「意外傷害事故完全失能保險金」。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七條 除外責任(原因)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或完全失能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 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 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及 第十四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失能時,本公 司仍給付保險金。第 7 條 條款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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