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可續保(條款未明示是否保證) |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4 項,包含:法定通用 4 項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條款第二條所約定的大眾運輸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除按主契約約定給付外,另按主契約保險單首頁所載之壽險主契約保額給付「大眾運輸意外傷害事故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條款第二條所約定的大眾運輸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本附加條款附表所列七項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除按主契約約定給付外,另按主契約保險單首頁所載之壽險主契約保額給付「大眾運輸意外傷害事故完全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以乘客身分搭乘大眾運輸工具,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本附加條款附表所列二項以上失能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大眾運輸意外傷害事故完全失能保險金。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條 除外責任(原因)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以乘客身分搭乘大眾運輸工具,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或 完全失能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叛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四、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或失能時,本公司除按主 契約約定給付外,仍給付「大眾運輸意外傷害事故完全失能保險金」。第 10 條 條款第 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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