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險

安達人壽「好康意生終身傷害保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手術給付方式依手術項目倍數表(定額比例)給付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一、「一般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身故當時保險金額的一百倍與該保單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之較大值給付「一般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二、「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除依前款約定給付「一般身故保險金」外,另按意外傷害事故發生當時保險金額的一千倍給付「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三、「假日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於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假日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除依前二款約定給付「一般身故保險金」及「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外,另按意外傷害事故發生當時保險金額的二千倍給付「假日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四、「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之平日以乘客身分搭乘大眾運輸工具,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除依第一款及第二款約定給付「一般身故保險金」及「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外,另按意外傷害事故發生當時保險金額的五千倍給付「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

(二)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之假日以乘客身分搭乘大眾運輸工具,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除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款約定給付「一般身故保險金」、「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及「假日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外,另按意外傷害事故發生當時保險金額的五千倍給付「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

(三)本公司依約定給付「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經診斷確定後,本公司按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給付比例乘以失能診斷確定當時保險金額的一千倍給付「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失能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此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失能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之和,最高以保險金額的一千倍為限。但不同失能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若失能項目所屬失能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失能,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失能,可領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較嚴重項目的「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但以前的失能,視同已給付「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應扣除之。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失能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單獨請領之金額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同一保單年度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申領「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的一千倍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經診斷確定後,本公司按月依致成失能診斷確定當時保險金額的十倍給付「重大失能保險金」,給付期限為一百個月。

超過一百八十日始致成被保險人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本公司依第一項約定開始給付「重大失能保險金」後,被保險人如於給付期間內身故或其保險年齡達一百零一歲之保單週年日時,本公司以預定利率百分之一點二五計算給付期間內被保險人尚未領取之「重大失能保險金」現值,依下列情形一次給付:

一、被保險人身故時,給付予「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

二、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一百零一歲之保單週年日,給付予被保險人本人。

「重大失能保險金」的給付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之重大燒燙傷之一者,本公司按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時保險金額的二千倍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重大燒燙傷者,被保險人若能證明重大燒燙傷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給付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以給付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於醫院接受住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 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 )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 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 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 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 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 17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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