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保證續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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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意外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第一級失能程度之一者,經診斷確定後,按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意外第一級失能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第一級失能程度之一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此喪失工作能力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同時有保單條款附表所列二項以上第一級失能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意外第一級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失能,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失能,可領保單條款附表所列「意外第一級失能保險金」者,本公司給付「意外第一級失能保險金」,但以前的失能,視同已給付失能保險金,應依保單條款附表所列第二級至第十一級失能程度之比例扣除之。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意外第一級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所致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除按保單條款第十四條之約定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外,另按前述給付金額的八倍給付「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並應適用保單條款第十四條第三項及第四項之約定及限制。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所致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第一級失能程度之一者,經診斷確定後,本公司除按保單條款第十五條之約定給付「意外第一級失能保險金」外,另按前述給付金額的八倍給付「大眾運輸意外第一級失能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第一級失能程度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此失能與該搭乘大眾運輸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同時有保單條款附表所列二項以上第一級失能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大眾運輸意外第一級失能保險金」。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條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或失能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失能時,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不保事項第 20 條 條款第 5 頁
第29條) OPH_20241001_1 樣張 安達人壽保障輕鬆配一年定期傷害保險 107.06.26康健(商)字第10700000190號函備查 109.01.01按108.04.09金管保壽字第10804904941號函、108.06.13金管保壽字第 10804933330號函及108.06.21金管保壽字第10804920500號函逕行修正 109.09.01按109.07.08金管保壽字第1090423012號函逕行修正 111.12.01安達(商)字第1110000001號函備查 112.01.16金管保壽字第1110467552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112.02.06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1.08.30金管保壽字第1110445485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13.10.01安達精字第1130000113…第 29 條 條款第 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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