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險

安達人壽「好富築定期保險-遞減型(分期繳)」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 平準型:按其身故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

二、 遞減型:按其身故當時之「保險金額」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該保單年度之「保險金額比例」與「保險費總和」二者較大之值給付。

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公司另給付傷害保險部分之解約金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惟若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給付「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假日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者,則不給付前述之傷害保險部分之解約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身故保險金」內給付。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診斷確定後,本公司按下列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一、 平準型:按致成失能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

二、 遞減型:按致成失能當時之「保險金額」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該保單年度之「保險金額比例」與「保險費總和」二者較大之值給付。

本公司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公司另給付傷害保險部分之解約金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致成完全失能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完全失能保險金」內給付。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兩項以上完全失能程度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致成完全失能後身故者,本公司僅就身故或完全失能其中一項負保險金給付之責。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乘客身分搭乘大眾運輸工具而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因該意外傷害事故死亡者,本公司按下列約定給付「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一、搭乘「陸上大眾運輸工具」者,依身故當時之「保險金額」的一倍給付。

二、搭乘「水上大眾運輸工具」者,依身故當時之「保險金額」的二倍給付。

三、搭乘「空中大眾運輸工具」者,依身故當時之「保險金額」的三倍給付。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因該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重大燒燙傷,且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十五日後仍生存者,本公司按致成重大燒燙傷當時「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五十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本契約繼續有效。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重大燒燙傷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重大燒燙傷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之給付於契約有效期間內,每一保單年度內最多以給付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假日意外傷害事故,自假日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因該假日意外傷害事故死亡者,本公司按身故當時「保險金額」給付「假日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假日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假日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投保規定

‧躉繳:20足歲~78歲,保險期間+投保年齡≦80歲。

‧分期繳:20足歲~75歲,保險期間+投保年齡≦80歲。

※30歲(含)以下,躉繳僅限購買15年期(含)以上。

最低5萬元;最高6,000萬元(單位:萬元)

投保金額最高為貸款金額的120%。

平準型

‧躉繳:2-30年。

‧分期繳:

保險期間571015202530
繳費期間571015202530

遞減型

‧躉繳:2-30年。

‧分期繳:

保險期間71015202530
繳費期間2510152020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二十二條 除外責任(二)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或重大燒燙傷時,本公司不負給付「大眾運輸工具意外 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假日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及「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 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本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 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本契約另有約定者不 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重大燒燙傷時,本公司仍依 第十六條之約定給付保險金。第 22 條 條款第 9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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