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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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平準型:按其身故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
遞減型:按其身故當時之「保險金額」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該保單年度之「保險金額 比例」與「保險費總和」二者較大之值給付。
平準型:按致成失能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
遞減型:按致成失能當時之「保險金額」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該保單年度之「保險金 額比例」與「保險費總和」二者較大之值給付。
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因該意外傷害事故死亡者,本公司按身故當時「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三十給付「一般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以乘客身分搭乘大眾運輸工具而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因該意外傷害事故死亡者,本公司按下列約定給付「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1.搭乘「陸上大眾運輸工具」者,依身故當時之「保險金額」的一倍給付。
2.搭乘「水上大眾運輸工具」者,依身故當時之「保險金額」的二倍給付。
3.搭乘「空中大眾運輸工具」者,依身故當時之「保險金額」的三倍給付。
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因該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重大燒燙傷,且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十五日後仍生存者,本公司按致成重大燒燙傷當時「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七十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本契約繼續有效。
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四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致成失能當時之「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五十,乘以依被保險人的傷害失能程度對應於保單條款附表四所列之「給付比例」給付「傷害失能安養保險金」,本契約繼續有效。
自假日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因該假日意外傷害事故死亡者,本公司按身故當時「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七十給付「假日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等待期間屆滿後之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初次診斷確定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所定義之「輕度重大疾病」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輕度重大疾病當時「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一給付「輕度重大疾病保險金」,本契約繼續有效。
被保險人於等待期間屆滿後之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初次診斷確定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所定義之「重度重大疾病」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重度重大疾病當時「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七給付「重度重大疾病保險金」,且本公司不再負給付「輕度重大疾病保險金」的責任,本契約繼續有效。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當時「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給付「遺族生活扶助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躉繳:20足歲~70歲,投保年齡+保險期間≦80歲。
‧分期繳:20足歲~70歲,投保年齡+保險期間≦80歲。
※30歲(含)以下,躉繳僅限購買15年期(含)以上。
單位:萬元
| 保險年齡 | 20足歲~65歲 | 66歲~70歲 |
|---|---|---|
| 投保金額 | 50萬~6,000萬 | 50萬~600萬 |
投保金額最高為貸款金額的120%。
※同一被保險人累計本公司重大疾病保額不得逾600萬元。
平準型
‧躉繳:2–30年
‧分期繳:
| 保險期間 | 5 | 7 | 10 | 15 | 20 | 25 | 30 |
|---|---|---|---|---|---|---|---|
| 繳費期間 | 5 | 7 | 10 | 15 | 20 | 25 | 30 |
遞減型
‧躉繳:2–30年
‧分期繳:
| 保險期間 | 7 | 10 | 15 | 20 | 25 | 30 |
|---|---|---|---|---|---|---|
| 繳費期間 | 2 | 5 | 10 | 15 | 20 | 20 |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三十九條) 1 / 25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安達人壽幸福寓守定期保險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一般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重大燒燙傷保險金、傷害失能安養保險金、 假日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輕度重大疾病保險金、重度重大疾病保險金、遺族生活扶助保險金 ● 本商品之「輕度重大疾病」及「重度重大疾病」之等待期間為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含)之期間。但被保 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在此限。 ●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 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第 39 條 條款第 1 頁
第二十八條 除外責任(二)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重大燒燙傷或傷害失能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一般意 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 費用保險金」、「假日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重大燒燙傷保險 金」及「傷害失能安養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 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本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 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本契約另有約定者不 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重大燒燙傷或傷害失能時, 本公司仍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或「傷害失能安養保險金」。第 28 條 條款第 1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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