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平準型:按其身故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註3)
遞減型:按其身故當時之「保險金額」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該保單年度之「保險金額比例」與「保險費總和」二者較大之值給付。(註4)
平準型:按其致成失能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註3)
遞減型:按致成失能當時之「保險金額」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該保單年度之「保險金額比例」與「保險費總和」二者較大之值給付。(註4)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因該意外傷害事故死亡者,本公司按身故當時「保險金額」給付「一般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以乘客身分搭乘大眾運輸工具,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死亡者,按下列約定給付,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註3)
一、搭乘陸上大眾運輸工具者,按身故當時之「保險金額」的一倍。
二、搭乘水上大眾運輸工具者,按身故當時之「保險金額」的二倍。
三、搭乘空中大眾運輸工具者,按身故當時之「保險金額」的三倍。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假日意外傷害事故,自假日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因該假日意外傷害事故死亡者,本公司按身故當時「保險金額」給付「假日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致成重大燒燙傷,且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15日後仍生存者,按致成重大燒燙傷當時「保險金額」之70%給付,本契約繼續有效。(註3)
於有效期間內,經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特約醫院、診所醫師初次診斷確定罹患條款所定義之「重大傷病」者,按診斷確定重大傷病當時「保險金額」的5%給付,本契約繼續有效。(註7)
註1: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註2:本公司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兩項以上完全失能程度者,僅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致成完全失能後身故者,僅就身故或完全失能其中一項負保險金給付之責。
註3:上述所稱「保險金額」係指本契約保險單首頁所載之金額,倘爾後該保險金額有所變更,則以變更後並批註於保險單之金額為準。
註4:保險金額比例表請詳保單條款附表一。
註5:「假日」係指下列日期零時起,至該日午夜十二時止,其起迄時間的認定皆是依照臺灣地區中原標準時間為準,不因被保險人出國與否而異:
一、週六及週日,但不包含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告的補行上班日。
二、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告,當年度放假的紀念日、民俗節日及補假或調整放假。
三、勞動節。
前述所稱假日,不包括各級學校寒暑假及各縣市政府依「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公布的停止辦公及上課日。應放假日如有異動時,依照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規定辦理。
註6:「重大燒燙傷保險金」之給付於契約有效期間內,每一保單年度內最多以給付一次為限。
註7:「重大傷病保險金」之給付於契約有效期間內,最多以給付一次為限。
‧躉繳:20足歲~65歲,投保年齡+保險期間≦80歲。
‧分期繳:20足歲~65歲,投保年齡+保險期間≦80歲。
※30歲(含)以下,躉繳僅限購買15年期(含)以上。
最低50萬元;最高6,000萬元(單位:萬元)
投保金額最高為貸款金額的120%。
※同一被保險人累計本公司重大傷病保額不得逾600萬元。
躉繳:2–30年。
分期繳:
平準型
| 保險期間 | 5 | 7 | 10 | 15 | 20 | 25 | 30 |
|---|---|---|---|---|---|---|---|
| 繳費期間 | 5 | 7 | 10 | 15 | 20 | 25 | 30 |
遞減型
| 保險期間 | 7 | 10 | 15 | 20 | 25 | 30 |
|---|---|---|---|---|---|---|
| 繳費期間 | 2 | 5 | 10 | 15 | 20 | 20 |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五條 除外責任(二)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或重大燒燙傷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一般意外傷害身故 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 金」、「假日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責 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 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本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 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本契約另有約定者不 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重大燒燙傷時,本公司仍依 第十七條之約定給付保險金。第 25 條 條款第 11 頁
這張商品的條款全文共 69 段。登入後可以直接對它提問(例如「住院 3 天門診手術賠不賠」),AI 會引用條文逐條回答;也能跟同類商品逐項對照、用官方費率表逐格試算保費。
免費註冊,對這張條款直接提問7 天免費試用,不需信用卡。Ultra Advisor 為獨立工具,不販售保單、不收取佣金。
本頁資訊為條款與官方商品說明之自動整理,可能有遺漏或抽取誤差;實際理賠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資料覆蓋總覽|保險知識庫|條款查詢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