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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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本契約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當時之「所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六倍給付「身故保險金」。
二、本契約繳費期滿後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當時之「保險金額」、「保單價值準備金」、「所繳保險費總和」扣除「已領生存還本保險金總和」後之餘額,三者中之最高者給付「身故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下列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一、本契約繳費期間內致成完全失能者:本公司按完全失能診斷確定當時之「所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六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二、本契約繳費期滿後致成完全失能者:本公司按完全失能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保單價值準備金」、「所繳保險費總和」扣除「已領生存還本保險金總和」後之餘額,三者中之最高者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若本契約依第二十八條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者,本公司按其展期定期保險金額或完全失能診斷確定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之較高者,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致成附表所列二項以上之完全失能程度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於下列保單年度屆滿仍生存者,本公司給付「生存還本保險金」。
一、本契約第十五保單年度屆滿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四十給付。
二、本契約第二十保單年度屆滿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六十給付。
三、本契約第二十五保單年度屆滿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八十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在保險單上所載保險期間屆滿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滿期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滿期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三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所列完全殘廢之一者。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 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所列完全殘廢之一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 23 條 條款第 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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