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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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其身故當時之「保險金額」或「保單價值準備金」之較高者,給付之。
本公司依約給付「全殘保險金」,本契約雖已終止,但被保險人於本公司給付全殘保險金之日及其後每屆滿一年度生存時,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殘廢當時基本保額之12%給付扶助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於繳費期間屆滿且生存時,本公司給付第一次「生存還本保險金」,其後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99歲(含)止,每屆滿一保單年度仍生存時,公司按基本保額的12%給付保險金。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100歲,且本契約仍有效時,本公司將視同本契約滿期,並按滿期當時基本保額的1.32倍給付保險金,本契約亦同時終止。
| 繳費年齡 | 55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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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保年齡 | 20~49歲 | 20~50歲 |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八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 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 第十九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所列七項殘廢程度之一時,本公司按 第十五條及 第十六條的約定給付全殘保險金及全殘扶助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 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第 18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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