壽險

台灣人壽「e定保一年定期壽險(111)」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續保保證續保,最高續保至 65 歲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及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未到期之保險費之和,給付身故保險金。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及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未到期之保險費之和,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二項以上完全失能程度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投保規定

-非本公司有效契約客戶本公司有效契約客戶
最低投保金額新台幣50萬元新台幣50萬元
累計最高投保金額 (含本公司及同業網路投保通路壽險主、附約)新台幣225萬元新台幣450萬元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 保險金之責任。 二、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失能。 因 第十六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失能時,本公司按 第十二條的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公司應從當期已繳保險費扣除按日數比例計算已經過期間之保險費後,將 未滿期保險費退還予應得之人。 【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第 15 條 條款第 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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