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保證續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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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癌症(初期)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乘以5%,給付癌症(初期)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二項以上之癌症(初期)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癌症(初期)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含續保)申領癌症(初期)保險金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同時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癌症(初期)、癌症(輕度)或癌症(重度)時,本公司依下列約定給付保險金:
一、同時罹患癌症(初期)及癌症(輕度)時,本公司僅依保單條款第十三條約定給付癌症(輕度)保險金。
二、同時罹患癌症(初期)及癌症(重度)時,本公司僅依保單條款第十四條約定給付癌症(重度)保險金。
三、同時罹患癌症(初期)、癌症(輕度)及癌症(重度)時,本公司僅依保單條款第十四條約定給付癌症(重度)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癌症(輕度)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乘以15%,給付癌症(輕度)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二項以上之癌症(輕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癌症(輕度)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含續保)申領癌症(輕度)保險金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同時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癌症(初期)、癌症(輕度)或癌症(重度)時,本公司依下列約定給付保險金:
一、同時罹患癌症(初期)及癌症(輕度)時,本公司僅依本條約定給付癌症(輕度)保險金。
二、同時罹患癌症(輕度)及癌症(重度)時,本公司僅依保單條款第十四條約定給付癌症(重度)保險金。
三、同時罹患癌症(初期)、癌症(輕度)及癌症(重度)時,本公司僅依保單條款第十四條約定給付癌症(重度)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癌症(重度)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扣除已申領之癌症(初期)保險金及癌症(輕度)保險金後之餘額,給付癌症(重度)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二項以上之癌症(重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癌症(重度)保險金。
被保險人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癌症(重度)時,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但不影響本公司給付癌症(重度)保險金之責任。
被保險人同時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癌症(初期)、癌症(輕度)或癌症(重度)時,本公司依下列約定給付保險金:
一、同時罹患癌症(初期)及癌症(重度)時,本公司僅依本條約定給付癌症(重度)保險金。
二、同時罹患癌症(輕度)及癌症(重度)時,本公司僅依本條約定給付癌症(重度)保險金。
三、同時罹患癌症(初期)、癌症(輕度)及癌症(重度)時,本公司僅依本條約定給付癌症(重度)保險金。
1.最低投保金額:新臺幣10萬元。
2.本險累計最高投保金額:
| 投保年齡 | 投保金額 |
|---|---|
| 0歲~6歲 | 新臺幣200萬元 |
| 7歲~55歲 | 新臺幣300萬元 |
| 56歲~70歲 | 新臺幣200萬元 |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六條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或續保保險費,應照主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併同主契約保險費,向本公司所在 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本公司並交付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及續保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 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 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 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前二項對要保人之催告,本公司另應通知被保險人以確保其權益。對被保險人之通知,依最後留存於本公司之聯絡 資料,以書面、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發出通知者,視為已完成。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第 6 條 條款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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