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險

台灣人壽「卡安心百齡重大傷病保本保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初次診斷確定罹患保單條款約定之「重大傷病」,且已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公告實施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規定,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發之重大傷病證明者,本公司按下列方式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診斷確定時保險年齡未達十六歲(不含)者,本公司應以所繳保險費扣除累計已給付之住院日額保險金後之餘額給付之。

二、被保險人診斷確定時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含)者,本公司按重大傷病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與重大傷病診斷確定日之保險費總和的1.06倍二者之較大值,扣除累計已給付之住院日額保險金後之餘額給付之。

前項情形,被保險人取得「重大傷病」證明時,本保險契約效力已停止或終止者,本公司仍按約定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經診斷確定符合「重大傷病」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重大傷病保險金內給付。

被保險人若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喪失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資格,須先申請加保全民健康保險後,始得申領重大傷病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二項以上之「重大傷病」,並已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發之重大傷病證明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重大傷病保險金。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後,本保險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因保單條款約定而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0.1%乘以實際住院日數,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最高日數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本公司於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依保單條款約定給付之住院日額保險金,其給付總額上限為「保險金額」與「保險費總和的1.06倍」二者較大值。

本公司於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依保單條款約定給付之住院日額保險金,其給付總額達前項上限時,本保險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二款取其較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身故日之保險金額。

二、身故日之保險費總和的1.06倍。

訂立本保險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如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十六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改以下列方式處理,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本公司應退還所繳保險費予要保人。

二、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後死亡者,本公司應以所繳保險費給付身故保險金。

前項所繳保險費除保單條款另有約定外,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

訂立本保險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保險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下列二款取其較大值,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一、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

二、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之保險費總和的1.06倍。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十六歲前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將改按所繳保險費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前項所繳保險費除保單條款另有約定外,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

被保險人同時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二項以上完全失能程度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保險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一百歲之保單年度屆滿仍生存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與保險費總和的1.06倍二者之較大值,給付祝壽保險金。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投保規定

1.最低投保金額:新臺幣50萬元。

2.最高投保金額:新臺幣500萬元。

3.本險累計本公司同類型重大傷病最高投保金額:新臺幣600萬元。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 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 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 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 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 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給付】第 17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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