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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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每屆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下列金額給付生存保險金,最高給付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一百一十一歲之保單週年日止:
一、第一保單週年日:按前一保單年度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一給付。
二、第二保單週年日:按前一保單年度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給付。
三、第三保單週年日:按前一保單年度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三給付。
四、第四保單週年日:按前一保單年度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四給付。
五、第五保單週年日:按前一保單年度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給付。
六、第六保單週年日:按前一保單年度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六給付。
七、第七保單週年日及以後各保單週年日:按前一保單年度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八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且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二款取其較大值給付:
一、身故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身故日之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二倍扣除按當年度保險金額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該保單年度係數之值。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且繳費期間屆滿後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三款取其最大值給付:
一、身故日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身故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身故日之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二倍扣除按當年度保險金額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該保單年度係數之值。
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十六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改以下列方式處理,不適用前二項之約定:
1.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本公司應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予要保人。
2.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後死亡者,本公司應以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且繳費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下列二款取其較大值給付:
一、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之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二倍扣除當年度保險金額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該保單年度係數之值。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且繳費期間屆滿後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下列三款取其最大值給付:
一、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之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二倍扣除當年度保險金額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該保單年度係數之值。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十六歲前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將改按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本公司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到達一百一十一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按保險年齡到達一百一十歲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的六倍,給付祝壽保險金。本公司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註:
1.「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基本保險金額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二者加總之值。
※「基本保險金額」:係指保險單面頁所載本保險契約之保險金額,如該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係指就每一保單週年日依第十五條約定計算所得增額繳清保險金額逐次累計之值。
2.「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總之值。
3.「保險費總和」:
(一)於繳費期間內,係指依照本契約之基本保險金額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二者加總之值、被保險人之性別、投保年齡及繳費期間,對照其適用之表定年繳保險費,並乘以事故發生當時之保單年度數所得之金額。
(二)於繳費期滿後,係指依照本契約前述之表定年繳保險費乘以本契約之繳費期間所得之金額。
4.「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以年利率3.1%,依據年複利方式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日或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之利息。
1.最低投保金額:美元3,000元。
2.本險累計最高投保金額:
(1)15足歲(不含)以下:美元15萬元。
(2)15足歲(含)以上:美元200萬元。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五條【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 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六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本公司按 第十八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 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第 25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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