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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多美多利美元利率變動型還本終身保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每屆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前一保單年度之基本保險金額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二者加總之值,乘以按下表對應之保單週年日之係數給付生存保險金,最高給付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99歲之保單週年日止:

保單週年日係數
第一保單週年日0.21%
第二保單週年日0.42%
第三保單週年日0.63%
第四保單週年日0.84%
第五保單週年日1.05%
第六保單週年日至第三十四保單週年日1.2%
第三十五保單週年日及其以後1.5%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三款取其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身故日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身故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比率所得之金額。

三、身故日之年繳應繳保險費總和的1.06倍,扣除基本保險金額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二者加總之值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該保單年度係數後之值。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15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15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15足歲前死亡者,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下列三款取其最大值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一、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比率所得之金額。

三、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之年繳應繳保險費總和的1.06倍,扣除基本保險金額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二者加總之值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該保單年度係數後之值。

被保險人同時有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二種以上完全失能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若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則按保單條款第二十條約定給付辦理且不因本契約之效力終止而影響分期定期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到達100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按下列二款取其最大值給付祝壽保險金:

一、保險年齡99歲屆滿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保險年齡99歲屆滿之年繳應繳保險費總和的1.06倍,扣除基本保險金額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二者加總之值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該保單年度係數後之值。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投保規定

1.15足歲(不含)以下:3,000美元~2萬美元。

2.15足歲(含)以上:3,000美元~200萬美元。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 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 第二十九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失能時,本公司按 第十八條的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 人。 【受益人之受益權】第 28 條 條款第 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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